论文摘要
《罗马规约》,全称为《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是世界各国为建立国际刑事法院,惩罚最严重的国际罪行,保护人类基本利益而缔结的国际公约。《罗马规约》于2002年7月1日正式生效,截至2007年1月,世界范围内已经有139个国家签署了《罗马规约》,其中,有104个国家批准了规约成为了规约的缔约国。规约所惩罚的是三种最为严重的国际罪行:种族灭绝行为、危害人类行为以及战争行为(由于各国没有就侵略行为达成一致,因此规约对侵略行为的管辖仅停留在理论阶段)。为此,《罗马规约》规定了国际刑事法院的构架以及国际刑事法院的运作程序,上述相关犯罪的定义、审判所应采用的法律渊源以及对与相关犯罪刑罚的执行,是目前国际刑法集大成者。为了顺利执行《罗马规约》,保证规约立法目的的顺利实现,规约各缔约国都将在国内进行新的立法。由于规约本身的复杂性以及各国国情的多样性,缔约国在进行新立法、执行罗马规约时,将遇到许多问题:首先,是执行《罗马规约》的一般问题,包括是否需要国内立法,以及是否应该制定统一法典的问题;其次,是执行《罗马规约》的具体问题,这又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如何给予国际刑事法院工作人员以及相关人员外交特权与豁免;二、对国际刑事法院所管辖犯罪的定义;三、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四、审判相关犯罪所适用的刑事程序和法律;五、刑罚的裁量与执行;六、缔约国对于罪犯的特赦;七、缔约国与国际刑事法院的合作。本文以德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南非以及柬埔寨为代表,着重分析了上述几个层次的问题,总结出了一定的规律:一般而言,在执行中着重于国家主权维护的缔约国,多采用总体立法的形式,注重的是将《罗马规约》规定的犯罪转化为国内立法中的犯罪,以国内法律运作模式来执行规约。而在执行中着重与国际刑事法院进行配合的国家,则采取分散立法的形式,通常会专门立法保证与国际刑事法院和合作的顺利进行。还有一类国家,它们一方面注重将规约的罪名复制到本国法律中,强调本国对于这些犯罪的管辖权,另一方面又通过立法保证本国与国际刑事法院的配合,试图做到国家主权和国际义务的兼顾。在阐述了缔约国对《罗马规约》的执行方式后,本文研究了部分缔约国损害规约,与美国签订双边豁免协定(“第98条协定”)的行为,并试图对“第98条协定”的影响进行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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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第一章 绪论1.1 选题背景以及意义1.2 文献综述1.3 写作思路第二章 缔约国执行《罗马规约》问题概述2.1 《罗马规约》的制定及其意义2.2 缔约国执行《罗马规约》的主要问题2.2.1 执行《罗马规约》的一般问题2.2.2 执行《罗马规约》的具体问题第三章 主要缔约国对《罗马规约》的执行3.1 德国对《罗马规约》的执行3.1.1 《国际刑法典》3.1.2 《德国刑法典修正案》3.1.3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3.1.4 《法院组织法》修正案3.1.5 《原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国家安全部档案资料法》修正案3.1.6 废除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刑法典》中一条继续有效的规定3.2 加拿大对《罗马规约》的执行3.2.1 国际刑事法院相关人员的外交特权与豁免3.2.2 对于罪名的定义以及相关刑罚3.2.3 管辖权3.2.4 审判程序3.2.5 假释3.2.6 与国际刑事法院的合作3.3 英国对《罗马规约》的执行3.3.1 英国法案3.3.2 苏格兰法案3.4 澳大利亚对《罗马规约》的执行3.4.1 2002法案3.4.2 2002修正法案3.5 南非对《罗马规约》的执行3.5.1 南非与《罗马规约》3.5.2 南非执行规约问题概述3.5.3 2001法院法案与2002执行法案3.6 柬埔寨对《罗马规约》的执行3.6.1 审判红色高棉特别法庭3.6.2 新刑法典草案第四章 各缔约国执行《罗马规约》之比较4.1 执行《罗马规约》的一般问题之比较4.2 执行《罗马规约》的具体问题之比较4.2.1 国际刑事法院工作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特权与豁免4.2.2 对犯罪的规定4.2.3 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4.2.4 刑事审判程序和适用的法律4.2.5 刑罚的裁量以及执行4.2.6 赦免4.2.7 国际刑事法院与缔约国的合作4.3 小结第五章 “第98条协定”对《罗马规约》的损害5.1 “第98条协定”之由来5.2 《罗马规约》缔约国对于“第98条协定”的态度5.3 《罗马规约》第98条之解析5.4 “第98条协定”的影响结论参考文献致谢附录 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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