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民事诉讼中,民众选择司法途径来解决自己遇到的纷争是因为人们相信司法的公正性,相信法官是权威的、是正义的。人们希望法官断案是根据客观的真实的事实做出相应裁断。而在我国由于很多年来对程序的看重,很多法官往往更追求程序正义,把程序正义放在首要位置,导致司法定纷止争的作用减退。在中国古代,法官在审判时很多情况下会使用“五听”审判技巧,对“两造”即原、被告或证人等进行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观察清楚当事人的陈述是否符合逻辑,原因是否合理,神情是否自然,喘气是否急促,精神是否恍惚,目光是否暗淡,根据多种因素来判断案情,在内心形成确信,最后做出完美的、公正的、信服的裁断。“五听”制度往往同自由心证、事实推定、经验法则、心理学联系在一起,故在理论上有其存在的根据。“五听之讼”在古代的审判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价值言多不过。本文试从当代民事诉讼的角度来出发,对“五听之讼”提出一些深入的思考,并就如何运用和完善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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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引言一、中国“五听之讼”历史考察(一) 奴隶社会之“五听”制度(二) 封建社会之“五听”制度(三) “五听之讼”经典案例分析二、“五听之讼”制度的理论基础及其价值功能(一) “五听之讼”与“自由心证”(二) 推定和经验法则是“五听之讼”的客观基础(三) “五听之讼”具有科学性和心理学基础1. “五听”制度依托于客观事实2. “五听”体现了直接审理原则和言词原则3. “五听”具有心理学基础(四) “五听之讼”之现实意义1. “五听”制度的存在可以弥补证据规则的不尽善尽美2. “五听”制度使法官断案更直接、更效率3. “五听”彰显了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法官断案正确,当事人的信服度高三、现代民事审判运用“五听之讼”的思考(一) 从“彭宇”案中看“五听之讼”的运用(二) “五听之讼”有利于最大化接近客观事实(三) “五听之讼”需防止主观臆断(四) 民诉中借鉴“五听”制度将体现良好的社会效果(五) “五听之讼”在当今民事审判中的运用1. 案件的特定化(1) 证据不足,事实真伪不明的案件(2) 标的额较小,权益损害不大的案件(3) 诉讼的目的只是为了争口气,讨个说法的案件(4) 当事人为其他目的进行诉讼的案件2. 法院、审级的特定化3. 法官素质必须提高4. “五听”制度法律化结语参考文献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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