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环境标准是环境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诸环节有效运行的基础。然而,我国在环境标准制定工作中存在着许多问题,严重地制约了环境标准作用的发挥。目前,我国环境法学界对环境标准制定问题缺乏系统性的理论研究,在诸多问题上还存在着模糊认识,不能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环境标准法制建设的需要。环境标准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标准,其制定、发布、实施与一般法律法规性质相同,属于技术性法律规范。我国环境标准制定中存在问题主要有: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环境标准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较差;所覆盖的保护范围不够;分类指导性不强;制定、发布和实施的全过程缺乏连贯性;重制定、轻维护,缺乏及时的修正机制;缺乏相互间的协调统一等。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环境标准制定的主要内容包括环境标准体系的组成、环境标准的制定程序和相关的技术支持等。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给我们提供了重要启示:环境标准的制定要精确科学,分类齐全,讲求实效,有相应的技术支持并注重公众参与。完善我国环境标准制定工作要遵循的原则包括: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经济可行、技术合理的原则,可操作性原则,公众参与原则,以及与国际接轨等原则。并可参考以下具体建议:改革环境标准的管理体制;引入公众参与机制;完善修订机制;加大资金投入,组建高素质人才队伍;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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