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为了满足市场经济与金融系统的需求,克服信贷市场中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信用征信应运而生。信用征信是采集、加工、披露和使用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的活动,在金融系统的运作乃至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征信机构作为提供征信服务的法人,既有促进信用交易规模扩大和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积极一面,也有不正当竞争、漠视他人私权的唯利性的消极一面,需要通过法律规制,引导其公平竞争、合法经营。第一章介绍了征信机构的一般原理,肯定了征信机构的法人地位,分析了征信机构的法律性质及在征信过程中征信机构与其他相关主体的法律关系。为下文对征信机构的研究作理论铺垫。第二章概括了我国征信机构的发展历程及特点,分析了征信机构法律规制的现状,目前征信机构发展征信业务面临法律供给不足的状况,现有法律位阶低且不协调,这给征信机构设立、运行、监管三个环节都带来了难题。第三章通过对国外征信机构模式的考察,结合我国国情对我国征信机构模式作出了设想,在征信业的起步阶段,个人征信机构和企业征信机构的发展都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只是在模式选择上侧重点不同。在征信机构设立环节,对其市场准入、市场退出、人员及设施方面,提出了对策。第四章具体阐述了征信机构运作过程中信用信息的收集、适用范围,找出个人信用征信与个人隐私、企业信用征信与商业秘密的冲突领域,前者通过对个人放权,后者通过对征信机构限权的方式平衡二者冲突。第五章借鉴欧美两种监管模式的经验,提出我国监管体系应以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为辅。明确监管机构和政府职责,协调政府与行业的关系,完善行业自律管理,征信机构侵犯信息主体权益时的责任认定及承担责任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