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好意同乘致害是一种特殊的道路交通事故,目前有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法规并没有将其纳入规制范围。在民事责任的分配上,因受害人不是车外第三人,不能适用传统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同时,致害人因出于“好意”无偿搭乘他人,在责任承担上应当减轻责任。但是,在好意同乘的责任性质、归责原则上,理论界和实务届还没有统一认识。本文致力于构建一种全新的归责体系,以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难题,希望同时为理论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本文首先分析了好意同乘行为的性质:好意同乘既非法律行为又非事实行为,而是游离于法律规范之外的情谊行为。在对情谊行为的基本属性进行研究之后,本文对实践中存在的认为同乘者就是无偿客运合同中的免票者的观点进行了批判。在情谊关系中,施惠者和受惠者都没有受施惠行为约束的意思表示,缺乏构成合同关系的基础,应认为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好意同乘不适用客运合同的相关规定,驾驶人对同乘者不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本文的第二部分中,笔者对好意同乘致害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性质作了分析。好意同乘中驾驶人对同乘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发生交通事故致害的情况下,驾驶人对同乘者承担的是侵权责任而非违约责任。在此基础上,文章对我国目前处理好意同乘问题存在的各种观点和实际处理方法进行了归纳。本文的第三部分旨在构建全新的归责体系。首先,文章借鉴了域外国家关于好意同乘的规定,主张建立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以公平原则为补充的归责体系。最后,本文探索从保险的角度完善好意同乘制度,以最大限度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主要措施有,推广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作为交强险的有益补充以扩大赔偿额,推广车上人员座位险,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基金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