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一切其他基本权利实现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保障我国公民的权利平等是宪法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权利平等的基本含义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不允许任何人有法律特权。权利平等作为绝对平等与相对平等的辩证统一是现代立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它的内容包括实体权利平等和程序权利平等,也可分为法律适用的平等、法律内容的平等、法律实施的平等和法律制定的平等。平等权的整体性与个体性决定了权利性和原则性是平等权的双重特征。权利平等理论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即近代西方思想家的权利平等思想、现当代权利平等理论思想和马克思主义权利平等理论。有关社会主义本质的理论也经历了三个阶段,各阶段的理论形式虽有区别,但它们都主张建立平等的社会关系、追求人类平等的美好理想。权利平等的发展经历了从适用法律平等到立法平等、从经济平等到政治平等和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三个阶段。这说明,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我国平等权建设取得了一定成就,平等权的实现和发展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我国公民的权利平等在很多方面还存在不足,平等权利的实现和保护仍差强人意。公民权利平等之实现的瓶颈具体表现在,对农村居民的歧视、对性别的歧视、政治权利方面的差异、经济收入差距的扩大和受教育机会有欠公平等方面。权利保护是现代政府的天然责任,平等权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平等权保护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经之路。我国公民的平等权利要通过宪法保护、执法保护和司法保护,因此,必须不断地完善宪法,使宪法成为平等权保护的终极屏障,同时必须下决心努力提高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和质量,用司法保护来做最后的护卫屏障,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