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自然人主体观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资格确认,企业登记,法定代表人,冒用,登记机关,出资义务,企业投资者,民事诉讼,设立登记,身份信息
自然人主体观论文文献综述
孙建新,唐丹[1](2018)在《企业登记中自然人主体资格确认问题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阅读提示自浙江省全面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以来,市场监管部门就经济主体准入登记程序推出了许多改革举措,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规范登记流程及材料。这些举措大大减少了企业办理登记的时间、人力和物力成本,但同时也带来一些问题。以湖州为例,企业投资者(主要(本文来源于《中国工商报》期刊2018-03-17)
盛振宇[2](2018)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自然人主体如何界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是“用人者”,包括自然人和用人单位。区别于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司法实践中,由于公司、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等经济组织形式的多元性和实际运营的复杂性,如何准确界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自然人主体,需要(本文来源于《合肥晚报》期刊2018-03-05)
盛振宇[3](2017)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自然人主体如何界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是"用人者",包括自然人和用人单位。区别于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司法实践中,由于公司、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等经济组织形式的多元性和实际运营的复杂性,如何准确界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自然人主体,需要进一步探析。一、法定代表人不当然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按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自然人主体包括对单位(本文来源于《人民检察》期刊2017年08期)
韩成军[4](2012)在《特殊群体受贿犯罪自然人主体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社会组织形式的复杂化及社会主体形式的多样化,有必要对一些特殊主体、特殊行业收受贿赂行为的界定进行深入研究。村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应包含村党支部成员、村民小组成员,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成为受贿罪的主体;村基层组织临时聘用从事相应公务的人员,同样可以构成受贿罪;在社会转型时期,新闻媒体单位的多样性及新闻身份的复杂性,决定了对新闻收受贿赂的行为应具体分析;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受回扣的,应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本文来源于《河南社会科学》期刊2012年03期)
于晓萍[5](2010)在《受贿犯罪自然人主体若干问题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由自然人构成的受贿犯罪是当今社会高发的腐败犯罪行为之一,其犯罪主体是一些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员,如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等。随着时代的快速发展,司法实践中又出现了一些特殊主体进行受贿的现象,其中影响较大的有: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其特殊身份、地位所形成的影响力进行受贿、新闻受贿和医生处方回扣、收受红包等问题。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我国有关自然人受贿犯罪的刑事立法在总结多年立法成果,借鉴他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不断调整,并在立法上逐步扩大犯罪主体,使自然人受贿犯罪从一元走向多元,罪名体系基本形成。但是由于现行刑事立法对受贿犯罪自然人主体的标准与范围的规定仍存在一定模糊性,使得司法实践在对犯罪主体进行认定时面临诸多疑难问题。因此,加强对受贿犯罪自然人主体的研究十分必要,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完善我国的刑事立法意义重大。本文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对受贿犯罪的几类自然人主体的认定标准和具体范围做了理论探讨和分析。在此基础上,重点对当前审判实践中在主体认定方面存在较大争议的几个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探讨研究,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同时就如何进一步完善受贿犯罪自然人主体的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以期对我国相关刑事法律完善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0-04-01)
慕金付[6](2009)在《论受贿犯罪自然人主体的立法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为适应惩治日益猖獗的贿赂犯罪的需要,我国有关受贿犯罪的刑事立法不断调整渐趋完善,受贿犯罪从一元走向多元,罪名体系基本形成。受贿犯罪自然人主体在立法上逐步扩大,法律界定日渐清晰,但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相比仍然存在一些漏洞,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文回顾了我国受贿犯罪自然人主体立法完善的历史沿革,梳理归纳了各类受贿犯罪主体范围的法律界定并加以必要解析,进而就自然人受贿的立法缺憾与进一步完善问题提出思考建议。(本文来源于《理论与改革》期刊2009年05期)
陈欢[7](2008)在《浅谈中国对外贸易中非自然人主体的法律援助对象地位的确立——由欧盟对中国皮鞋反倾销案谈起》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中国经济国际化程度日益加深,国际贸易往来不断加强,中国企业在对外交往中也越来越多的遇到反补贴,反倾销等法律上的难题,而中国对外贸易主体的多元化以及新兴性决定了其在对外交往的法律应对中的弱势地位。法律援助制度作为一种对"公民"的法律救助,是否可以将非自然人主体作为其援助对象,为中国企业在对外交往中提供法律支持,是改变中国企业在对外交往中弱势地位的一项可行的办法。本文在分析了法律援助对象概念,发展历史及实践的基础上,提出将对外贸易中的非自然人主体作为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的理念,并提出了初步的立法构想。(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8年32期)
王琳琳[8](2008)在《自然人主体范畴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自然人主体范畴通常被概括为: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由此种界定我们得到的是一个抽象的范畴。关于规定功能的范畴,我国学理上还未给予应有的关注。而恰是规定功能的范畴连接着体现法律理想和价值追求的法律原则与发挥技术性功能的抽象范畴;洞见着以抽象范畴为细胞,以法律规范为经脉的规范体系之意义关联。这种意义关联可以指引理论解释及法律适用。通过对人格的历史分析、自然人主体范畴传统界定的理论探讨及主体范畴蕴含的法律思想的实证挖掘,我们得出:规定功能的自然人主体范畴其决定性的原则就是主体性原则,其核心内容即是要最大化地满足主体的正当需求。同时,通过对“自我”和权利的类型化考察,我们发现:主体需求内容依其与人的关系的不同所形成的类型特征,以强弱不同的程度差别形式组合形成了人格、身份、财产叁种典型类型。通过对类型特征的有序安排,使类型归类后的需求足以彰显各自间的同、异、过渡,从而形成了以人格、身份、财产为典型类型,而又包含财产性人格、人格性财产、混合性身份等非典型类型的有序的需求内容类型系列。(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08-03-25)
裘霞,李佑喜[9](2006)在《论职务犯罪中的自然人主体》一文中研究指出职务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两种。从现行法律规定看,职务犯罪自然人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和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叁类。在司法实践中,对此叁类人员的认定存在较大的分歧,尤其是其中对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认定争议最大。(本文来源于《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06年05期)
尉琳,张曼[10](2006)在《论犯罪单位消亡后自然人主体之刑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单位犯罪情形下,虽然从行为科学视角和刑罚功利性角度出发,自然人主体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其不能成为独立犯罪主体。通过对刑事责任的整体性特征的分析,认为追究自然人主体责任的前提是犯罪单位的存在,单位消亡则特定自然人的刑事责任也应随之消灭。(本文来源于《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06年05期)
自然人主体观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是“用人者”,包括自然人和用人单位。区别于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司法实践中,由于公司、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等经济组织形式的多元性和实际运营的复杂性,如何准确界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自然人主体,需要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自然人主体观论文参考文献
[1].孙建新,唐丹.企业登记中自然人主体资格确认问题探析[N].中国工商报.2018
[2].盛振宇.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自然人主体如何界定[N].合肥晚报.2018
[3].盛振宇.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自然人主体如何界定[J].人民检察.2017
[4].韩成军.特殊群体受贿犯罪自然人主体的认定[J].河南社会科学.2012
[5].于晓萍.受贿犯罪自然人主体若干问题探究[D].吉林大学.2010
[6].慕金付.论受贿犯罪自然人主体的立法完善[J].理论与改革.2009
[7].陈欢.浅谈中国对外贸易中非自然人主体的法律援助对象地位的确立——由欧盟对中国皮鞋反倾销案谈起[J].法制与社会.2008
[8].王琳琳.自然人主体范畴反思[D].吉林大学.2008
[9].裘霞,李佑喜.论职务犯罪中的自然人主体[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
[10].尉琳,张曼.论犯罪单位消亡后自然人主体之刑事责任[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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