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公司治理制度是公司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其以平衡与保护公司经营中各方主体利益为主旨,这符合民商法分权制衡的商事治理基本法律关系特点。因此,股东退出机制作为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系统规范化程度关涉股东、公司及其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维护乃至整个市场机制的健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治理、利润分配中存在着不同的利益需求,因而容易产生激烈利益冲突,如部分股东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股东压制等不公正行为不仅是对其他股东的权益侵害,更是对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秩序的破坏,制约公司的长期利益发展。新公司法规定了股东表决权回避制度、章程约定救济方法等事前救济制度,可以有效预防部分股东利益矛盾的产生,但无法全面涵盖股东权益救济制度。相比于公司归入权、损害赔偿诉讼等权利恢复型救济制度的滞后性、低效性与僵化性等缺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异议股东股权回购、公司减资的股东退出制度既可以保证对预期利益受损股东公正自由退出权的充分尊重,又有利于公司既有人合性稳定关系的维护和新兴人力资本的引入,实现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的平衡。本文采用文献综述方法、比较分析的方法、案例分析与规范分析的法经济学分析方法等研究方法,从股东退出的概念阐释出发,拓展深化该制度的系统化理论基础,分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利益冲突的基本类型后,考察该制度之于股东利益冲突的功能,比较借鉴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制度的经验与启示,剖析现行公司法与公司实务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制度的相关问题,提出完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利益冲突事后救济机制的合理建议,以期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