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现代公司制度的不断发展,对于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等关系到公司重大变更的事项,各国的公司法基本上都采取了“资本多数决”原则。这样可以提高公司的决策效率,促进公司的整体发展。但是该项原则也有其弊端,由于大股东或控制股东占有股份较多,对公司的各项事务都有控制权,因此其往往借“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名义“合法”的侵犯中小股东的正当权益。因此,各国公司法都从实体上和程序上不断加强对中小股东的保护,这已经成为现代公司法发展的一种趋势。而异议股东评估权就是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中的一种,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基于资本多数决原则就有关公司的重大行动做出决议后,持异议的少数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平价格购买其持有股份的权利。所以当中小股东对公司重大决策事项持反对态度时,可以通过该项权利要求公司以公平价格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从而脱离公司实体,并获得应有的补偿。这项权利制度在国外已经发展的比较成熟,已经被许多国家公司立法确立。我国目前的《公司法》对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有所涉及,但是立法不够完善,操作性也不强,同时学界对该项制度的理论研究尚未成熟,因此,就有必要补充和完善该项制度。本文主要的研究目的在于对异议股东评估权制度中的一些重要问题做出理论上的分析,以期能够指导具体实践,同时对于如何在我国完善该项制度提出自己独到的观点和见解。文章分为四大部分,从异议股东评估权制度的理论基础谈起,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异议股东评估权的概念、内涵及其法律特性,并介绍了该项制度产生的理论起源;第二部分将异议股东评估权与其他中小股东保护机制进行比较,得出其独特优势,并对其所产生的弊端和防范措施做了分析;第三部分主要探讨了该项制度在具体适用中的两个比较重要的问题,即异议股东评估权能否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使用,以及异议股东股份“公平价值”确定的相关因素和立法模式;第四部分则对异议股东评估权在我国立法中的规定做了评析,并提出了如何继续完善的具体措施。
论文目录
相关论文文献
- [1].事实合并理论研究——以美国法为中心[J]. 政治与法律 20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