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划变更的法律规制

行政规划变更的法律规制

论文摘要

《礼记·中庸》云:“凡是预则立,不预则废。”未雨绸缪,谋划在先,是成事的重要保证。无论是个人、组织乃至国家,在进行某项活动时,为顺利达成一定目的,必须制定规划,或曰计划,作出周密的部署和安排,以保证未来的活动有所依循,符合客观规律。国家规划,作为管理国家事务的方法,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手段,因此,在“二战”以后,西方国家逐渐将规划从城市规划领域扩张到国家政策上,如环境保护、社会安全与能源政策上。由于法治传统和具体情况不同,各国的规划显现了不同的特点。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绝大多数的规划制定权掌握在立法机关手中,规划通过立法程序完成。而在另一些国家和地区,行政机关行使着较多的规划制定权。在我国,行政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众多的规划是由行政机关编制完成的,因此,研究行政规划对于我国更具有重要意义。我国行政法学者在行政规划领域进行了不少研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对行政规划的研究起步较晚。目前理论上对行政规划的概念、性质、特征、分类和功能等问题,国内外都有许多不同的理解和解释;实践中对于行政规划法治化问题,许多国家也有不同的尝试。对这些理论和实践,我国行政法学界还未能有深入的检视和剖析,尤其是行政规划的具体实践和理论研究之间还处于严重失衡状态。作为行政法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行政规划有待我们从理论、制度和实践等方面加深研究。当下,我国涉及行政规划的法律文件不少,但多数只是提及“规划”或“计划”这个名词;以保证行政规划规范运作为目的的规定非常缺少,可以说,当下中国的行政规划似乎是在一个法治的“真空”内运行,规划的变更表现得尤其明显。已经确定的行政规划变更、不顾及行政行为的信赖保护,也不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利害相关人予以补偿,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背离了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也极大了损害了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和尊重。因此,有必要对行政规划变更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本选题希望借订立《行政程序法》之机,对规划变更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找出解决的方法。这将不仅有助于完善行政规划相关制度,有效保障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更有助于行政规划理论体系的完善,实现行政规划的法治化。

论文目录

  •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行政规划概述
  • (一) 行政规划的概念和特征
  • (二) 行政规划的分类和性质
  • (三) 行政程序法所规制的行政规划
  • 1. 可借鉴的相关立法
  • 2. 我国相关立法设想
  • (四) 行政规划的效力及其变更
  • 1. 行政规划的效力
  • 2. 行政规划的变更及变更的情形
  • 二、行政规划变更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 行政规划变更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 (二) 行政规划变更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1. 行政规划的变更没有法律依据,随意性大
  • 2. 行政规划的变更缺乏民主参与机制,程序不公开、不民主、不完善
  • 3. 行政规划变更的救济和补偿措施缺失,致使利害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 三、行政规划变更的实体规制
  • (一) 原则规制
  • 1. 信赖保护原则
  • 2. 比例原则
  • 3. 程序公开原则
  • 4. 公众参与原则
  • (二) 行政规划变更的理由
  • 1. 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
  • 2. 法律规定或客观事实的变化
  • 四、行政规划变更的程序规制
  • (一) 行政规划变更的申请
  • (二) 行政规划变更的公告
  • (三) 行政规划变更异议
  • (四) 行政规划变更的听证
  • (五) 行政规划变更裁决
  • 五、行政规划变更的法律救济
  • (一) 让利害关系人参与行政规划变更的决策制定
  • (二) 对违法变更行政规划的行为予以严肃问责
  • (三) 将行政规划变更导致相对人合法权利遭受损害的行为纳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范畴
  • (四) 对违法变更行政规划致使相对人合法权利受到损害的应当予以行政赔偿
  • (五) 对因行政规划变更而导致利害关系人的损失予以行政补偿
  • 六、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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