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国际保理是在国际贸易中由保理商为卖方提供的集商业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款管理与追收、贸易融资及买方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国际结算与融资方式。因此,国际保理能有效消除赊销贸易带来的商业风险和外汇风险,克服信用证交易方式中的资金占用、手续繁琐和机制僵化等弊端,除此之外,还具有资金融通、帐务管理等其他功能。正是由于国际保理的这些特点,使得它在欧美国家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并且获得了快速的发展。本文将对国际保理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初步分析的基础上,并立足于国际保理中的核心问题应收账款的实质债权转让的基本问题,分析比较各国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及国际惯例的现行做法对国际保理中法律冲突解决途径进行分析。本文首先为国际保理的概述,介绍国际保理的概念、起源、交易模式特征、以及国际保理合同和国际保理基本法律关系;接下来讨论了国际保理的法律性质,提出国际保理的法律性质是特殊的债权转让,以此为下文的进一步分析提供了理论依据:研究了国际保理中应收账款的特殊法律问题,通过比较分析国际保理业务开展较为成熟的国家和国际保理组织对这些问题所采用的立法模式及具体规定,揭示目前世界国际保理立法的主流,为分析和评介我国保理法律制度奠定基础。其中,应收账款转让作为国际保理法律问题的核心,笔者着重对国际保理中对将来发生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效力、限制转让应收账款债权办理保理的法律后果、债权转让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引起的权利冲突、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及质押登记等问题进行了逐项分析,就如何在我国当前法律环境下理解这些问题作出了自己的解释。最后针对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现状,提出了营造有利于国际保理业务开展的法制环境、加快与国际保理业务相关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促进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发展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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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引言第1章 国际保理基本理论概述1.1 国际保理的涵义1.1.1 《简明牛津词典》对保理业务的释义1.1.2 《国际金融百科全书》的定义1.1.3 英美法关于国际保理的定义1.1.4 国际公约及惯例的定义1.2 国际保理产品分类1.2.1 单保理(Single Factor System)与双保理(Double Factor System)1.2.2 融资保理(Financed Factoring)与非融资保理(Non—Financed Factoring)1.2.3 明保理(Disclosed Factoring)UF和暗保理(Undisclosed Factoring)(或公开型保理和隐蔽型保理)1.2.4 有追索权保理(Recourse Factoring)和无追索权保理(Non—Recourse Factoring)1.2.5 到期保理(Maturity Factoring)和预付保理(Advance Factoring)1.2.6 一揽子转让型保理(whole turnover factoring)和逐笔分批型保理(facultatvie factoring)1.3 国际保理中的法律关系1.3.1 出口保理商与卖方之间的法律关系1.3.2 债务人与进口保理商之间的法律关系1.3.3 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之间的法律关系1.4 国际保理的法律基础与应收账款转让1.4.1 应收帐款的转让: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成立的前提1.4.2 应收帐款转让的核心:供应商履行应收帐款转让的通知义务1.4.3 应收帐款的转让:保理具有并能实现的各项职能之根源1.4.4 有关国际保理的立法及各国的司法实践的支持第2章 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性质2.1 委托代理说2.2 债权质押说2.3 代位清偿说2.4 债权转让说2.4.1 符合现代各国债法的要求2.4.2 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务的结果与债权转让的法律后果具有同一性2.4.3 有关国际保理国际立法例的支持2.4.4 国际保理实践的支持第3章 应收帐款转让的效力及权利冲突3.1 应收帐款的可转让性3.1.1 现存的应收帐款3.1.2 对将来发生应收账款债权的转让3.1.3 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应收帐款3.2 应收帐款转让的效力3.2.1 应收帐款转让的对内效力3.2.2 应收帐款转让的对外效力3.2.3 应收帐款转让通知及其效力3.3 应收帐款转让中的权利冲突3.3.1 与质押权人之间的冲突3.3.2 与供应商前手卖方的冲突3.3.3 不同受让人之间的权利冲突3.3.4 与其他第三人的权利冲突3.3.5 应收账款转让质押登记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第4章 我国应收款让与制度法律环境的不足及其完善4.1 我国国际保理实践中的不足4.1.1 国内立法不完备4.1.2 国际保理业懒于生存和发展的商业信用体系没有建立4.1.3 没有支撑大规模开展国际保理业的从业人才队伍4.1.4 没有建立适应国际保理业发展的监管体制4.1.5 没有树立为国际贸易服务的全球化金融产品市场意识4.2 关于发展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环境的完善及对策4.2.1 债权让与立法体系上的调整——设立债法总则4.2.2 债权让与制度应明确的有关问题4.2.3 完善国际保理业务中债权转让立法的建议4.3 加快与国际保理业务相关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4.3.1 加快信用立法工作4.3.2 加快征信数据的开放与信用数据库的建设4.3.3 促进信用中介机构的建立与规范发展4.3.4 政府应对信用行业进行管理和监督4.4 把国际保理业务打造成商业银行竞争的新的利润增长点4.4.1 加快国际保理业务所需的软、硬件设施建设4.4.2 引入营销理念,分阶段确定国际保理业务的目标市场第5章 结论参考文献致谢研究生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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