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刑的适用论文-蔡鑫韵

附加刑的适用论文-蔡鑫韵

导读:本文包含了附加刑的适用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回顾,发展

附加刑的适用论文文献综述

蔡鑫韵[1](2018)在《附加刑在环境犯罪适用过程中的回顾与前瞻》一文中研究指出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基础,是地球最为宝贵的资源。然而,伴随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而产生的环境灾难与日俱增,对环境犯罪打击与预防显得愈加重要。我国一直寻找抗治环境犯罪的方针,架设预防环境犯罪的对策,附加刑一直是应对环境犯罪的首选手段。因此,只有把脉附加刑在环境犯罪适用过程中的不足,寻求优化附加刑的途径,才能进一步有效抗治环境犯罪。(本文来源于《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1期)

屈长勇,余建波[2](2017)在《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能否适用于附加刑》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从刑法的规定看,不同的犯罪情节规定了不同的刑罚,不同的主刑匹配了不同的附加刑,即犯罪与刑罚之间具有对应关系,主刑与附加刑具有对应关系。刑法第63条规定的减轻处罚应同时适用于主刑和附加刑。如果主刑在下一个幅度内量刑,而附加刑却在上一个幅度内量刑,就会打破量刑的一致性,无法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将造成司法实践中刑罚处罚的混乱。(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7年24期)

余建波[3](2016)在《减轻处罚也应适用于附加刑》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能否适用于附加刑,实践中有较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刑法并未明确规定减轻处罚适用于附加刑,如对附加刑也适用减轻处罚,既无法律依据,也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另一种观点认为,减轻处罚应当同时适用于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和附加刑的量刑均能体现罪行轻重,(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6-09-12)

韩召敬,顾海宁,衡琳琳[4](2013)在《立法视角下的非法经营罪适用附加刑的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如果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司法实务中存在非法倒卖行为并没有终了尚未获利的情形,对于此种情形司法实务中定罪没有较大争端,但关于是否并处附加刑却存在较大争议,有些观点认为,虽然构成加重情节,但没有获利不应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从本罪立法本意而言,非法经营犯罪不是单纯的侵犯财产权益的犯罪,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于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即使没有获利,只要行为造成了相应的危害,情节严重的,就应定罪处刑,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主刑应当与罚金刑或者没收财产并科处罚,且罚金应参照其非法经营数额的大小适用。(本文来源于《绵阳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12期)

宋君华[5](2013)在《减刑应当适用于独立判处附加刑》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该法条对我国刑法中减刑的对象和条件进行了规定,其中,法条排除了对独立判处附加刑的犯罪分子适用减刑的可能性。对此,笔者认为,将被独立判处附加刑的犯罪分子排除在减刑制度之外,既对被独立判处附加刑的犯罪分子不平等不合理,也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不相适应,应当将减刑适用于独立判处附加刑的犯罪分子,主要理由如下:(本文来源于《人民检察》期刊2013年15期)

廖红光[6](2013)在《浅议主刑与附加刑的适用规律》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旨在严格解读刑法条文的基础上,探讨和厘清我国刑罚体系中主刑与附加刑的适用原则与规律,以对我国刑罚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科教文汇(中旬刊)》期刊2013年04期)

杨跃进,许婧[7](2012)在《关于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附加刑问题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未成年人能否适用附加刑这一问题存在很多争议。对罚金刑,有可以适用、不可以适用和暂时中止执行叁种观点。笔者认为,对未成年人适用罚金刑除考虑犯罪情节外,还要综合考虑未成年犯的实际履行能力,建议修法明确对未成年犯罪人可以视其经济能力选择适用。对没收财产刑,有人主张不宜适用,笔者认为应严格控制。对剥夺政治权利刑,从世界范围来看一般不适用。笔者认为,在我国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依法被判处无期徒刑外,也不宜适用。对驱逐出境刑,对外籍未成年犯的适用,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及犯罪人等情况,结合国际关系和斗争需要等来决定。(本文来源于《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期刊2012年09期)

杨跃进,许婧[8](2012)在《关于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附加刑问题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并没有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禁止适用附加刑,所以,在我国附加刑中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都可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相比,有许多不同的特点,人民法院在附加刑的适用上,必须对二者有所区别。即使都适用相同种类的附加刑,也要比照成年犯依法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真正做到依法处罚,罚当其罪并努力追求取得教育、感化、挽救的良好效果,力争实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文来源于《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2年05期)

李家旺,范玉兵[9](2012)在《减轻处罚应同时适用于主刑和附加刑》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规定,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但减轻处罚是否同时包括附加刑,刑法未明确规定,实践中争议较大。笔者认为,减轻处罚应同时适用于主刑和附加刑。   第一,刑法总则规定减轻处罚,是根据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对其作(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2-02-01)

黄伯青,胡健涛[10](2010)在《主刑和附加刑可以分别适用新旧刑法》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回放】   1996年8月1日深夜,被告人王某、何某、杨某伙同应某(另案处理)携带刀具两把,乘出租车至上海市某区原滨海乡副业公司叁号塘,先后闯入在此承包种西瓜的汤某、黄某、潘某、卢某、张某、陈某、汪某等人的望棚内,采用持刀威胁、搜查、搜身等手(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0-11-18)

附加刑的适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从刑法的规定看,不同的犯罪情节规定了不同的刑罚,不同的主刑匹配了不同的附加刑,即犯罪与刑罚之间具有对应关系,主刑与附加刑具有对应关系。刑法第63条规定的减轻处罚应同时适用于主刑和附加刑。如果主刑在下一个幅度内量刑,而附加刑却在上一个幅度内量刑,就会打破量刑的一致性,无法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将造成司法实践中刑罚处罚的混乱。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附加刑的适用论文参考文献

[1].蔡鑫韵.附加刑在环境犯罪适用过程中的回顾与前瞻[J].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2].屈长勇,余建波.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能否适用于附加刑[J].中国检察官.2017

[3].余建波.减轻处罚也应适用于附加刑[N].检察日报.2016

[4].韩召敬,顾海宁,衡琳琳.立法视角下的非法经营罪适用附加刑的问题研究[J].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13

[5].宋君华.减刑应当适用于独立判处附加刑[J].人民检察.2013

[6].廖红光.浅议主刑与附加刑的适用规律[J].科教文汇(中旬刊).2013

[7].杨跃进,许婧.关于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附加刑问题的探讨[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2

[8].杨跃进,许婧.关于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附加刑问题的探讨[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

[9].李家旺,范玉兵.减轻处罚应同时适用于主刑和附加刑[N].检察日报.2012

[10].黄伯青,胡健涛.主刑和附加刑可以分别适用新旧刑法[N].人民法院报.2010

标签:;  ;  ;  ;  

附加刑的适用论文-蔡鑫韵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