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项目建设征地流程探讨及建议

电力建设项目建设征地流程探讨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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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的科技在不断的发展,社会在不断的进步,基于委托代理理论,分析电力公司、地方政府、村民之间的双重委托代理关系,得出电力公司、地方政府和村民冲突模型。借助模型,并结合实践经验,分析电力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主要有:补偿标准不完善,地方政府配合不到位,申报补偿时存在虚报、谎报,各方利益不同,并提出相应策略。

关键词:电力建设项目;征地;流程;建议;思考

引言

电力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较大,一方面要严格遵守“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基本国策;另一方面要结合电力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统一考虑。为电力建设项目编制征地图,是建设项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作为工程设计人员应准确把握国家土地政策、法规,严格按规定的内容、深度做好征地图编制工作。

1电力建设项目建设征地程序

1.1规划选址阶段

在项目规划选址阶段不仅要求对变电站落点的技术经济指标进行比选,还应积极与当地政府沟通,准确了解当地社情民意。特别需要关注被征地农民的民族成分、是否同意项目建设、人均耕地面积、当地干群关系等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征求意见的主体是乡村两级政府,要尽量规避后期征地过程中因引发历史遗留矛盾等引起阻工等恶性事件发生,从而影响工程建设进程。在选址阶段务必要关注最新的规划政策和土地政策,土地政策方面要及时结合土地规划积极了解有关信息,避免碰触“基本农田”政策红线。对于选址在“一般农田”或“规划建设用地”的项目要积极通过“规划听证论证”等方式,完成土地利用规划调整。在此环节,建议电网规划部门务必工作前置,及时结合土地规划部门完成土地利用规划修编工作中的“上图上表”工作,积极将站址布点固化到土地规划成果中,为后期项目建设奠定基础。在市政规划层面,尤其要关注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变电站落点情况。与规划部门及时沟通,从站址选择、高低压走廊、管廊规划等方面积极予以配合。特别要关注产业集聚区等新兴负荷增长点的控制性规划,县域普遍存在工业项目“小、急、快”等特点,县域规划执行刚性不足与县域经济对项目的渴求度往往会影响规划项目的实施节奏,建议地方供电部门积极做好信息平台建设,主动避免规划与项目冲突的情况发生。

1.2土地的征用

土地征用一般涉及三方主体。征用主体是国家,被征用主体是集体所有权人,而取得征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建设单位。国家作为征地主体,有权征用土地,但法律规定必须给予被征地主体以一定补偿,而补偿是由建设单位实际付出的,这样直接涉及用地单位的经济效益,尤其在目前许多建设项目并非完全由国家投资的情况下,大部分补偿费直接来源于用地单位。

1.3工程实施阶段

该阶段主要工作为土地征收和地面附属物拆迁赔偿。该项工作应紧紧依靠政府来开展,工作的主力军是乡村两级政府。工作中应坚持“设计定量、政府定价”的原则,按照地方拆迁补偿及征收标注予以谈判实施。电力施工部门在此项工作中决不能另起炉灶、随意抬价,这将为后期工程实施留下很多矛盾。“边角地”处理问题应重点关注,在沿袭历史征地规则“路量中心沟量底”的基础上,积极争取优惠政策,统筹考虑各类问题,以有利于后期施工为宜,标准宜宽不宜紧,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以后期建设能够顺利实施为最高原则。

2电力建设项目建设征地有关建议

2.1关于建设周期的建议

电力建设项目新建工程从规划建议、可研、前期核准、初设、工程前期到工程实施等,往往需要三年到五年周期,项目周期过长往往会引发土地预审过期、核准过期等问题,同时在实施阶段因实际建设条件变化引起较多的工程变更,不利于工程项目的管控。随着110kV以下项目可研、初设审批权下放,统筹考虑各类文件的有效期往往在两年以内的要求,建议工程从可研、核准、初设、投资计划下达到实施竣工全周期控制在三年以内。合理办法是“可研初设一体化”,投资计划与项目前期同期开展,核准后即开始征地并招标开工建设,合并部分环节,减少周期时间。

2.2制定明确、有效的补偿标准

首先,电力公司应该在各地方政府配合下将电力建设项目涉及到的各项补偿标准具体化、数量化,考虑电力建设项目涉及的拆迁量小,电力建设项目公益性等特点,有别于其他建设项目的拆迁补偿,制定或专门对电力建设项目的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说明、细化,不能完全参照统一的拆迁补偿标准。其次,应及时对补偿标准进行修正或者更新补偿标准,使补偿标准尽可能地满足实际情况。针对特殊地区的项目,电力公司可以采取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等措施对项目所在地涉及到的土地、房屋等对象进行评估,然后对评估报告进行公示,在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评估价值进行补偿,避免地方政府在进行委托拆迁时两难的困境。

2.3明确征地范围内的土地用途

我国当前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国家在土地总体规划中,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国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划为“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不可征作他用。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2.4依法合规建设

(1)规划部门提出进行项目规划成果评审,工程无此项费用也无此类安排,导致无法发放工程建设许可证,难以办理不动产证中的房屋部分,建议有关部门积极研究有关政策,明确该类问题如何处理。(2)关于开工合法性问题,土地报件上报市土地部门,地方职能部门即认可;但实际操作时,合法开工要求拿到划拨手续和用地许可证,前置条件是完成省政府用地批复和收储,即征收土地在开工前至少半年即应“圈院墙”,从目前体制看,在衔接不连贯的这个阶段,对于征收土地的费用、抢栽抢种、站址保护等都缺少合适的操作方法,建议有关部门积极研究政策,提出合适的解决方式。(3)关于手续办理问题,目前主网项目均以市公司名义办理有关手续,大量精力耗费在证明、委托等环节,目前县公司已上划,建议考虑项目能否以县公司名义进行办理,减少工作内耗。

结语

征地补偿对于电力建设项目是一个复杂、棘手,又需要解决的问题。电力公司首先需要和当地政府组织齐心协力,有意识强化拆迁补偿中的“代理关系”,共同制定符合实际的补偿标准并对补偿标准进行更新、完善。加强电力建设项目公益性宣传,充分发挥当地政府的委托代理中间人的作用,电力公司和当地政府部门在补偿过程中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尽量多和村民进行沟通,形成良好的方法和机制,妥善解决电力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问题,为电力建设项目的开展奠定良好基础。

参考文献:

[1]徐霞.城镇化进程中征地冲突问题研究[D].上海:华东理工大学,2015.

[2]李柱.农地征用中利益分配均衡博弈机制的构建[J].新丝路,2016(12):82-84.

[3]程玉龙,柳瑞禹.土地征收中农民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博弈分析[J].资源开发与市场,2016(2):19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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