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文主要研究清代法律职业者的法律知识状况,以及这种知识状况与其法律实践之间的相互关系。在研究过程中,本人首先从历史的源流中简要分析历代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教育及法律知识情况;其次是就清代法律知识在社会上,尤其是在法律职业中的传播进行介绍;然后是对清代法律职业者的知识背景、知识结构及专业法律知识情况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就法律职业者的知识结构及背景与其法律实践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最后,本文将中西方法律职业者的法律知识进行了对比,并对传统法律职业者近代知识的转型进行了介绍。文章共分八个部分。首先,文章的绪论,主要介绍文章选题的由来,选题的价值与现实意义。并根据本文研究的需要,对相关的概念与研究对象进行界定。并对相关的研究现状进行一番梳理与分析,从而突出本文的学术价值与现实意义。本文第一章概括的介绍了清代以前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教育与法律知识情况。分别对法律初创时期、法律形成时期、法律演变时期三个阶段进行了介绍并简要分析。从而在宏观上为清代法律知识的传播与清代法律职业者的相关情况研究作一个历史源流的观察。第二章是对清代法律知识的创作与传播进行相应的研究与介绍。在法律知识的生产与创作上,清代法制更加完善。律学、谳学、吏学、讼学、幕学、法医检验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出现了不少著作精品。在法律书籍的刊刻与传播上,官私并举,在数量与质量上都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从研习与传播法律知识的机构与组织上看,律例馆与地方省署均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晚清更是出现了专门机构学律馆与课吏馆。纵观清代法律知识的创作与传播,前期即达到相当高的水平,中期及至极盛,晚清再现繁荣,最终却随着传统法律的转型而落下帷幕。第三章首先介绍了清代的诉讼风气与司法审判制度,对清代的司法体制与诉讼实践进行相应的介绍与分析。其后对清代的几种主要法律职业阶层:司法官员、幕友、吏胥与讼师的情况进行了简略的介绍。第四章详细论述了清代法律职业者的教育与知识背景,并对各个职业阶层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法律知识的结构进行了分析。在科举选士的教育制度下,士人们接受的是传统的儒家教育,知识结构也是儒家化的知识结构,普遍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在进入法律职业前后,他们是通过师徒传授、实习、自修与历练等方式学习获取相应的法律知识。因此整体来看,法律职业者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与效果缺少制度化的约束,其效果也就因人而异了。第五章是以司法官员和讼师为例,就清代法律职业者的法律知识与法律实践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与分析。司法官员由于整体上对专业法律知识的匮乏,使得他们在司法实践中受制于幕友与吏胥。这也是清代司法效率低下,冤狱滥觞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儒家化的知识结构又使得他们在审判中具有经义断狱与情理裁决的心理偏好,多注重综合考虑以求平衡各种社会价值与利益。而讼师,正是凭借自己的专业法律知识,作状出谋,博取胜诉。同时,亦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来对抗官方的压制与打击。第六章是对西方大致同一历史时期的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教育与法律知识进行介绍,并将中西方的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其后就近代以来,法制与司法体制近代化的背景下,传统法律职业者的知识转型进行了简略的介绍与分析。最后是本文的结论部分,在对前文进行简略的总结评价之后,强调清代的法律教育的确迥异于今昔,清代的法律职业者,虽然出于司法实践的需要,也产生出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阶层,如幕友与讼师,但其主导者——司法官员,大多并不具备专业法律知识。另外,由于法律职业各个阶层之间的利益是多元的,始终没有形成今天类似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从这些历史的经验总结中,也许能使我们得到更多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