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第三人诉讼制度打破传统两造格局,已为各国民事诉讼法中普遍认可。但对于其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却仍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纷争,而我国相关规定过于简单和模糊,理论界对于诸多问题也未厘清,导致司法实践中矛盾层出不穷,笔者就此在本文中展开了对该项制度的研究。本文首先概述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产生的背景和历史沿革,并从正义和诉讼经济两个角度简要分析了其制度价值。并基于我国现行立法,从实体和程序两个角度对我国目前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认定标准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剖析,同时廓清了与其内涵理解相关的一些基本概念:诉讼标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等,对一些既往思考及研究方式提出了反思,并依据对司法实践现状中该制度运行状况的考察,对其反映出的诸多不良因素的进行了列举式的分析。其次,从比较法研究的角度,对于美国、日本、法国、德国的相关诉讼参加制度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和评析,同时通过对我国的司法传统、诉讼目的等方面的考察,对我国制度移植的背景进行了分析,综合我国制度移植的背景考虑,认为适宜采用日本或德国的制度蓝本进行制度重建。同时还提出我国在理论上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研究缺乏类型化的细分和正确的诉讼地位的认定,才是其长期在理论和实践中均处于尴尬境地的根源。因此,笔者对解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问题的两大理论基石:诉讼地位和分类方式进行了研究。通过简要介绍学术界几种主流观点,提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地位为辅助参加诉讼的诉讼参与人,具有附属性和独立性两大属性,并且经过较为详尽地分析将准独立第三人(被引入的第三方被告)排除出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外延范围。最后笔者提出了基于上述定位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重建模式。在对观念更新后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辅助参加诉讼的基本制度框架进行了重新的搭建,并对该制度固有的如参诉效力、参诉立场、诉讼行为等一些基本的程序问题提出了反思。随即从参加效力学说展开了进一步的思考,在辅助参加的模式下,以裁决结果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不同影响为新的分类标准,将其分为:权利参加型第三人和强制参加型第三人,并详述了这两类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权利、确认标准和参诉方式的具体设置。其中前者采取申请参加和通过诉讼告知选择参加的方式,后者则在设立主体资格异议制度的前提下采取法院通知强制参加的方式。另外,还移植了类似于参加效力、诉讼告知、第三人主体资格异议等程序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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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论文; 辅助参加第三人论文; 权利参加论文; 强制参加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