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档案立法作为“国家档案事业的法律根基”已经成为支撑国家档案事业大厦的三大重要支柱之一。档案立法不但是一个国家档案事业发展水平的一面镜子,同时也是一个国家档案事业兴衰成败的关键。档案作为人类社会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管理国家和进行建设的重要依据。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依法治档”必须得到全社会的关注。同时,社会法治观念的增强,既给我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带来了良好的机遇,同时也对我国档案事业建设中一些传统的观念、原有的机制、以及具体的做法提出了挑战,其中强化档案法治、完善档案法规体系是重要的一环。此外,中国的入世给档案事业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整个档案事业面临着新的形式和挑战,要充分发挥档案事业管理和档案保管利用的职能,档案法律法规标准与国际标准相一致显得尤为重要。根据我国的承诺和WTO规则,我国的档案立法体系必须与国际接轨。因此,档案部门必须在对中外档案法律系统的比较吸纳的基础上,强化档案法制与世界接轨,确保在国际交往中立于不败之地。就要首先在指导思想上与国际接轨、在方法上与入世相适应、法律规范上与国际相一致。本文通过实例说明档案的史料作用与现实意义,继而通过我国档案立法的渊源、发展现状、立法原则、立法基本内容以及立法保障体系的较为全面和系统的研究,同时通过可比性分析中外档案立法的优缺点,指出我国档案工作实践中档案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即档案法规的系统性不够、专门档案管理办法缺乏统一要求、档案立法现状与客观需要之间缺乏统一要求。概括的说,档案立法方面工作有以下几个方面有待提高与改善的:一是目前档案工作的社会地位不高,人们的档案法制意识还不够强,有存在藐视档案法规的现象,这是一种思想缺陷。二是档案法规的操作性还不够强,特别是有关处罚方面,这是一种法律缺陷。三是目前档案执法的法律环境还不够优化,本位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了档案法规的贯彻执行,这是一种环境缺陷。因此,档案立法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从而更好的实现档案社会化服务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