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西方学者和中国学者对“政治权利”的理解不完全相同,“政治权利”在政治学、刑法学、宪法学等不同学科中含义也有一定差异。我国自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颁布以来的几部宪法中均有“政治权利”的规定。政治权利与公民权利、人权以及私权利等概念有联系也有区别。“剥夺政治权利”在我国刑法中是附加刑的一种,这一刑罚在我国1979年和1997年的刑法文本中均有规定。但是我国宪法文本对“政治权利”的规定与刑法的规定不尽相同,我国宪法文本中关于“政治权利”的规定仅限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刑却涉及四项内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结社、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从“下位法不得抵触上位法”的角度来看,刑法第五十四条对宪法“政治权利”所做的扩大解释,在法理上和法规范上均有一定缺陷,因此应当对我国刑法第五十四条的“剥夺政治权利”刑作出适当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