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缓刑具有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有利于犯罪人回归社会和节约社会经济成本等多项优点,在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尤其是特殊预防上有很好的效果。作为一种近代化的行刑方式,缓刑制度在世界上运用广泛,挽救了大批犯罪人。但我国的缓刑制度由于立法、司法、执行上的缺陷,其适用面、适用率受到极大的限制。反思缺陷并完善我国缓刑制度已是当务之急。本文从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入手,以立法、司法、执法为视角,系统分析了中国现行缓刑制度的缺陷,并以此为基础,结合国外有关缓刑的立法例以及我国的国情,就缓刑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浅陋而大胆的构想。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两部分,约4万2千余字。第一部分指出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缺陷并简要分析其原因。从表象上看,我国现行刑法对缓刑制度规定得过于简单、笼统,致使缓刑适用率低,适用随意性大,司法实践中对缓刑适用操作难度较大。从制度层面上看,我国缓刑制度存在以下缺陷:一是立法上,对形式条件如缓刑类型、刑种条件、刑期条件等规定不合理;对“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确实不致危害社会”等实质条件的表述、界定不准确;排除条件的规定不科学;未体现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保护。二是司法上,对职务犯罪过多的适用缓刑;缓刑裁量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为追求罚金刑的实现而适用缓刑;以交付缓刑考察费作为适用缓刑的条件;缺乏适用缓刑的程序性规定以及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性规定等。三是缓刑执行上,缺乏专门的缓刑监督考察机构及人员;缓刑考察的内容只体现管束而没有矫正措施;没有充分发挥缓刑的再社会化功能;缓刑考验期设置僵化,无法延长或缩短。另外,缓刑的撤销没有形成层次,实行“唯撤销主义”,而对于一般违法违规行为又缺乏相应的处理措施。没有完善的缓刑撤销程序,撤销与否在于一家之言,缺乏制度化的考察规范,监管工作无章可循。第二部分针对上述问题,借鉴国外有关缓刑制度的立法例提出相应的完善构想。一是完善缓刑适用制度。将缓刑适用的形式条件、实质条件明确化;修正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建立单位缓刑制度;增设缓刑适用的程序性规定;建立未成年犯缓刑制度,对未成年人给与政策上的适当倾斜。二是完善缓刑考察制度。考察制度的完善与否关系缓刑的成败,因此,要建立专门的缓刑考察机构以及专业的缓刑考察人员;设立缓刑保证制度;充实缓刑考察内容;增加缓刑考察期的延长或缩短;完善有关缓刑撤销的规定,将缓刑与社区矫正制度相结合,建立符合时代需求的现代缓刑考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