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占有制度起源于罗马法,是人类历史上最复杂、最丰富、争议最大的民法制度之一。关于占有的性质、占有的构成要件、占有的概念、占有的功能、传统占有制度中的间接占有制度、占有辅助人制度和准占有制度在现代民法中的存废等一直都存在着争论,但是我国民法学界对占有制度的研究素来都很不充分。立法上,我国《民法通则》只在其71条中将占有作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加以规定,新出台的《物权法》将占有单独成编,作为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之后的第五编,看似地位有所上升,而内容只有五条,其中大部分只涉及占有权人的相关请求权,这与其洋洋洒洒的其他编相比,显得过于单薄而且极其不相称。立法的单薄显示出研究的薄弱,为了更好地促进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必须对占有制度进行全面的研究,尤其是对占有制度的价值这一基础问题进行全面的梳理。因此,本文选择了占有制度这一既有理论价值又有现实意义,既有实体法上的价值,又有诉讼法上的价值的课题进行研究。本文分为五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占有制度的价值研究成果概述。分别从四个方面阐释现有研究成果中对占有制度的价值的讨论,即从保护占有主体的角度阐释占有制度的价值,从占有本身的效力角度阐释占有制度的价值,从保护占有的本权的角度阐释占有制度的价值,从维护社会的角度阐释占有制度的价值。通过对以上研究成果的分析,掌握迄今为止,法学界对占有制度的价值的研究所作的有益的探索,以期其成果能作为本文研究的起点,同时发现传统研究的误区,即他们都只是选其一方面并由此展开论述。实际上,价值的研究是宽泛的,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客体能够满足主体的需要,那么客体便对主体具有价值。在这一命题中,客体是固定的,即占有制度,然而主体的需要却是多样的、纷繁复杂的、多层次的。那么,要真正地、全面地把握占有制度对主体的有用性,必须展开多角度、多层次的研究。第二部分阐释了占有制度的理论价值,以法理学上的法的基本价值作为基础,分别阐释了占有制度的秩序价值、效益价值和公平正义价值,并且在阐释的同时还力图从占有的具体制度设计中找出具体实例给予论证,以期能够增加论文的说服力。第三部分阐释了占有制度的现实价值,以占有的社会功能为视角来展开分析。占有制度的社会功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保护占有的功能、确定归属的功能和财产利用的功能。第四个部分阐释了占有制度在实体法中的价值。以民法为视角,从占有的制度在民法中的优越地位入手展开分析。认为占有制度在民法中的价值首先就反映在它的优越地位上,不仅如此,占有制度在民法中也有具体的价值。认为占有制度在民法中的确立,使占有具有了独立的法律地位并获得了前所未有的保护;占有制度使得动产物权变动的模式更为明晰,风险负担确定的标准更加准确;建立占有制度,补足若干欠缺制度,完善了物权法体系;确立占有制度还能保护弱者,促进实质平等,彰显民法的平等法的性质。第五个部分阐释了占有制度在程序法上的诉权价值。以诉讼法为视角,通过对占有之诉的历史考察,提出了建立我国的占有诉讼制度的立法构想。认为占有制度在诉讼法层面的价值填补了诉讼法在占有诉讼方面的空白,并为实体法提供了程序法的有力保障,让实体法真正能用于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各种问题。最后,从占有诉讼制度的构建出发,得出占有制度的诉权价值。认为占有诉讼制度保障了占有人单纯依占有事实要求法院予以裁判的权利,保障了占有人的诉权;占有诉讼制度保障了占有人占有诉讼的利益,使占有人的诉权最终以利益的方式得以实现;占有诉讼的简易程序,从诉讼经济原则出发,减少了占有诉讼的诉讼成本,减轻了占有人行使诉权的负担,保障了占有人的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