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不动产善意取得是指第三人处于善意,信赖不动产登记簿上的登记,而与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发生交易,并且该转让的不动产已经登记在该第三人名下,此时,若登记记载的权利人与真正权利人不符,善意第三人也即时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而不受真正权利人的追夺,真正权利人只能请求登记记载的权利人或有过错的登记机关赔偿损失。不动产善意取得是善意取得制度应用于不动产交易的具体体现。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仅以动产为限,善意取得制度是否亦适用于不动产领域,各国立法规定不一,并且在理论研究方面,学者亦存在不同见解,我国理论界观点也不统一。本文试图通过对现行否定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观点进行一一批驳,进而寻求其存在的理论、价值和现实基础,探讨在不动产领域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可行性。同时通过以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为基点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的分析,研究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建模式及其实践运用中需注意的许多问题。最后通过结语对全文进行总结,在此基础上,概括自己在文中提出的观点,希望有助于刚刚颁布的《物权法》的充实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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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引言第1章 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理论界存在的争执1.1 否定说1.1.1 内容1.1.2 理由1.2 肯定说1.2.1 内容1.2.2 理由1.3 本文观点1.3.1 对否定说理由之批驳1.3.2 赞同肯定说之理由第2章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分析2.1 不动产登记概述2.1.1 不动产登记概念2.1.2 不动产登记的性质2.1.3 登记公信力与物权变动模式的关系2.2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登记公信力)2.3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基础(交易安全)2.4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现实基础(登记不实不可避免)第3章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3.1 无处分权3.1.1 处分的含义3.1.2 处分权和无权处分3.1.3 不动产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之无处分权3.2 合理有效的交易行为3.2.1 交易行为3.2.2 交易行为是否有偿3.2.3 交易行为的效力3.3 受让人善意3.3.1 善意应采“消极观念说”还是应采“积极观念说”3.3.2 善意是否包括“无过错”的要件在内3.3.3 善意的主体、准据时点3.3.4 对善意的判断应采客观标准还是采主观标准3.4 第三人已办理登记第4章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效果4.1 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性质4.2 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4.2.1 物权变动4.2.2 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结语致谢参考文献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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