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证人出庭作证难一直是影响我国民事诉讼效能的突出问题,也是改善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个难题.“证人为什么要出庭”、“证人为什么不愿出庭”、“如何让证人出庭作证”是本文要着重讨论的几个问题。本文以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作为研究对象,运用了比较学的方法,对两大法系国家证人出庭制度与我国证人出庭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了我国民事诉讼在证人出庭作证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立法研究和司法实践的优良成果和成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的建议.文章主要分为四章,分述如下:第一章,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理论基础。首先对两大法系及我国证人的概念作了一个简单的比照,得出结论——我国与大陆法系国家对证人概念的理解较为接近。接着阐述了证人的有关特征。其次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对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的价值和功能进行了分析,这也正是“证人为什么要出庭”的理由所在。第二章,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比较法考察。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围绕证人权利、义务而展开,是证人权利、义务的具体化和制度化,故此本章在第一章理论介绍的基础上,重点介绍和比较了两大法系国家的证人权利和义务,以此作为下文制度检讨和完善的借鉴。第三章,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现状及问题分析。这部分设法寻求“证人为什么不愿出庭”的合理答案。先是介绍我国相关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解释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规定,以此为基础结合上文的理论分析和制度比较指出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证人权益保护不到位、缺乏相关惩罚规定等诸多不足,为第四章的制度完善指明方向.第四章,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重构,本章设计解决“如何让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导致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笔者认为最重要的原因应该是权利义务之间的失衡,所以本章的内容主要围绕平衡权利、义务之间的关系而展开。具体措施包括权益保障机制和强制制裁机制两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