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

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

论文摘要

股权继承,是指在公司存续过程中,因股东的死亡而发生的一种特定行为。我国公司法所规范的两种公司形式中,股份有限公司是完全的资合性公司,其股权可以自由转让,股权也当然可以随意地继承;而有限责任公司是人资两合性公司,其股权继承受到一定的限制。我国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一章中的第76条,在规定了股东资格可以继承的同时,也但书规定了公司章程的作用。本文结合我国公司法第76条的规定,从四个部分,即股权的性质、股权作为继承客体的适格性、股权继承中的相关问题以及公司章程的作用分析探讨了我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问题。第一部分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性质的学说和股权的概念着手论述。有关股权的性质问题,历来争议颇多。本文选择众学说中较有代表性的“所有权说”、“债权说”、“社员权说”、“独立的新型民事权利说”作了阐述与评析。前三种学说虽然不乏可取之处,但都有偏颇,都不能真正反映股权的实质。笔者赞同股权是独立的新型民事权利一说。股权是种独立的综合性权利,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是目的权利和手段权利的有机结合。我国的公司法未就股东、股东资格、股份、股权等相关概念作明确的定义,但它们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只有拥有股份、具备了股东资格才能成为股东,才能享有股权。股东是股权的权利主体,股份是股权的客观载体。第二部分探讨的是股权作为继承客体的适格性。本文从对一般继承关系的客体——遗产的特征与范围的论述展开,结合股权的特性,认为股权具备作为遗产所具有的时间特定性、财产性、包括性、专属性、限定性和合法性以及分割性、可转让性等特征,所以可以被继承。同时,本文引用和罗列了域外和我国有关股权继承的法律规定,从立法例层面论述了股权的可继承性以及法律赋予公司章程的限制性作用。第三部分研究的是股权继承中的三个有关问题。首先研究的是出资继承与股东资格问题。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继承是法定的财产继承,是无条件的。继承了出资,但并不当然取得股东资格,这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考虑。出资继承人只有经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将继承的股份继续投入到公司并且履行相关程序后才能真正取得股东资格。当然,公司章程可以作除外规定。其次研究的是股权的两项权能----自益权和共益权的关系。这两种权利虽然行使的方式、要求不尽相同,但两者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共益权是自益权的保障。最后比较了强制转让、自由继承、有限制地继承这三种股份继承方式的利弊,笔者认为自由继承比较合适。第四部分着重论述了公司章程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中的作用。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的“小宪法”,是股东和公司意思自治的基础与体现。公司章程可以对出资继承人股东资格的取得进行限制,也可以通过排除、限定的方式对股权继承进行限制。出于公司利益的考虑,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因继承而取得公司股东资格。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公司章程对所继承股权的分割可以作出限制。章程可以规定,如果在股权继承中出现数个继承人共同继承的情况,由继承人中的任何一人继承、或只能分割成若干股、或按一定的比例分割。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制订要兼顾公司资合性和人合性的特点。一部完整的公司章程,可以促进公司健康、有序地发展。

论文目录

  •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性质
  • (一) 有关股权性质的学说及评析
  • (二) 股权概念浅析
  • 二、股权作为继承客体的适格性
  • (一) 一般继承关系的客体
  • (二) 股权的可继承性分析
  • (三) 域外及我国对股权继承的规定
  • 三、股权继承中三个值得特别关注的问题
  • (一) 出资继承与股东资格的取得
  • (二) 自益权与共益权
  • (三) 股份继承方式与利弊分析
  • 四、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在股权继承中的限制作用
  • (一) 公司章程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地位
  • (二) 公司章程对出资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的限制
  • (三) 公司章程对继承人股权继承的限制
  • (四) 公司章程对所继承股权分割的限制
  • 结束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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