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当民事主体个别化的权利保护和程序保障越来越被关注,个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也越来越受重视的同时,却忽略了对具有扩散性、不确定性和潜在性的民事受侵害公共利益的保护,忽略了就此从一项诉讼制度角度去探索与研究。民事公益诉讼实践在近年来广受媒体的关注,逐渐也成为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囿于目前的法律架构,民事公益诉讼与传统民事诉讼间仍然存在着强烈的碰撞与冲突,而为防止一些民事违法者怀揣侥幸心理游走于法律的灰色地带,本文旨在通过两则典型案例作为导论以提出问题,揭示公益保护在传统民事诉讼模式中的尴尬境地,由此引发我们去思考有必要为维护民事公益构建多元化、复合型的保护体系,畅通保护公益的民事诉讼渠道,构建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全文共分五章进行论述。第一章,引入视野的民事公益诉讼。本章先对公益诉讼进行溯源性研究,笔者再就学术界对于公益诉讼在诉讼程序适用方面的不同主张,提出应当构建二元公益诉讼框架,即通过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作为公益救济的“法律双通道”。在厘清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区别和联系的基础上,以较为客观的态度、理性的眼光,将民事公益诉讼在公益诉讼中进行理性定位,提出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系维护公益之不可或缺的合力。进而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从法律关系分析的层面、与传统民事诉讼对照的角度,就其特征予以甄别、概念进行界定,阐明它所独具的公正、高效和宽容的品质。最后,列举了两大法系中在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方面具有代表性国家的立法与实践,以便更好地把握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脉搏,为我国在构建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起步阶段提供有益的经验。第二章,我国目前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缺位与瓶颈突破。本章首先从静态理性判断的视角,分析、阐述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国有资产悄然流失、行业垄断行为不再鲜见、部分企业商誉频频突破信用底线、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屡禁不止的现状下,亟需构建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笔者提出,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要机制保障。因为,这项制度的构建可以为人们管理国家事务打造现实、便捷的渠道,可以使小额受侵权者的利益得到整合化保护,可以在有效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同时,起到事先预防和行为引导作用。其次以动态实证分析的方法,排摸其在发展中存在的理论瓶颈和司法实践中的困境问题。针对现实中呈现出的阻力,笔者阐明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司法机关保护民事权利的必然要求,它的存在有着程序正义的正当性基础;此外,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也是保障民事主体诉权的必要设置,它的存在有着诉权保障的合理性实质。在回答了法院对于民事公益诉讼是否具备审判的正当性问题后,笔者着力通过分析诉的利益在广度和深度上的不断延展,正当当事人在程序当事人理念指引下,试图为民事公益诉讼寻求针对性的拓展和解决路径。第三章,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拓展与相应的诉讼制度对接。本章论证了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拓展了的多元原告主体,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并设置与之分别相对接的诉讼制度。其一,在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诉领域内,提出赋予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是其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直接而有效的方式,而在民事公诉过程中,其只应扮演原告的角色。其二,在社会团体提起团体诉讼领域内,首先阐释了社会团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具有减少诉讼环节消耗、节省审判资源等优势整合能力;其次理性提出社会团体起诉资格的限定条件,且其在提起民事公益的诉讼类型上也应以确认之诉、变更之诉为限;再次,用分两步走的方式来界定团体诉讼裁判既判力的延伸边界,即先以提起的社会团体内部成员为限,再以“利所及,害所不及”的原则为准。其三,在公民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领域内,笔者从区分民事纯公益型诉讼和民事公私益混合型诉讼入手,提出有必要引入公民诉讼制度,以缝合政府管理需求和执法现实力量的断裂面。再就民事公私益混合型诉讼会引发群体诉讼的较大可能性,对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进行思辨。另提出应引入具有替代解决群体性诉讼功能的示范诉讼,通过示范判决开示法律观点,明确解决纠纷的准据,以期纠纷各方理性寻求缓和的纷争解决路径,并对公众行为发挥鲜明的引导作用。第四章,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类型与制度构建。本章以谨慎的态度将目前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适用限定于环境与自然保护诉讼、国有资产保护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诉讼、反垄断诉讼和证券欺诈交易诉讼,并将其它公民权诉讼作为弹性规定,为司法功能深化留有适度余地。另提出一系列的立法构想,第一,落实级别管辖,笔者提出,考虑到民事公益诉讼往往涉及不特定多数人利益,影响较大,故一审民事公益诉讼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为宜;第二,引入司法救助制度,提出将公民或团体组织提出的民事公益诉讼纳入司法救助的对象,对诉讼费用实行最后支付方式;第三,合理配置举证责任,提出鉴于检察机关身份的特殊性,在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时,有权运用强制措施搜集和保全证据。而在公民或社会团体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过程中,由于他们距离证据远、举证难的状况,应当确立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第四,发挥行业专家陪审优势,提出这不但有利于实现知识结构的整合效能,更好地认定案件事实,还有利于让法官了解朴素地公众心理和思维,更好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第五,运用指导性案件效能,提出利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选编案例作为指导性案例,统一法律适用和裁量幅度、提升法制宣传的积极效应。希望使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更符合“公正与效率”的要求,也能成为关注民生、贴近民意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第五章,滥用民事公益诉权的防范与应对。本章从分析滥用民事公益诉权的现实危害性入手,从事先防范和事后惩戒相链接的角度,提出在放宽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适格标准的同时,防止诉讼随意性的具体措施。在事先防范层面,提出立案公益性审查、公民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前置审查与直接起诉相结合的程序模式;在事后惩戒层面,提出从实体法上明确滥用民事公益诉权的侵权构成以及相应的责任规制。通过上述五个部分,以求尽快改变目前民事诉讼领域对公益保护的缺位状况,以期达到最大化地释放民事公益诉讼能量的目的,为实现和谐社会的司法职能提供另一种与之相契合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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