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企业合并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常见而重要的活动。由于企业合并可能对市场的竞争结构产生重要影响,可能导致垄断现象的产生或加强,世界各国大多在反垄断法中对企业合并加以规制。纵向合并是企业合并的三种重要形式之一,既具有产生或加强企业的市场支配能力而导致减少竞争的消极影响,又具有提高企业经济效率、增加消费者利益的积极影响。在我国,由于对如何应用反垄断法规制企业合并的研究才刚刚开始,因而对于企业合并中的纵向合并还需要国内学界更多的关注。在对纵向合并的反垄断法研究中,实质审查标准是核心问题。笔者通过收集欧美等国在纵向合并反垄断法研究和实践方面的经验,提出试图构建中国的纵向合并实质审查标准的建议,并在国家电网公司合并平高集团一案中应用该标准,以评估该标准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案情介绍。概括介绍了国家电网公司合并平高集团的基本情况及其争议焦点。第二部分是对纵向合并反垄断实质审查标准的研究。笔者首先研究了美国的纵向合并反垄断实质审查标准,其次研究了欧盟的纵向合并反垄断实质审查标准,然后分析了我国现行企业合并实质审查标准的缺陷,最后提出了构建我国的纵向合并反垄断实质审查标准的建议。第三部分是应用笔者构想的纵向合并反垄断实质审查标准对本案进行分析,分为以下六个部分:(一)界定相关市场。通过分析,笔者将断路器、隔离开关、GIS分别确定为三个相关市场。(二)确定合并后实体的市场支配能力。通过HHI法,笔者确定平高集团在GIS市场具有支配地位,而国家电网公司在三类产品的相关市场上均具有支配地位。(三)确定合并后实体封锁市场的意愿。笔者从两个方面论证了合并后的国家电网公司具有封锁市场的意愿。(四)分析纵向合并的反竞争效果。笔者分析了本次合并对相关企业的短期和长期反竞争效果。(五)分析合并行为是否符合效率抗辩要件。笔者得出本次合并行为不符合效率抗辩要件的结论。(六)结论。通过以上五个步骤的分析,笔者认为本次合并行为不应当得到豁免。第四部分是研究结论。简要总结了笔者所取得的成果和研究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