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文第一部分是对不当得利制度的概述。不当得利制度诞生于罗马法,发展于德国法、法国法,源远流长至今,是大陆法系最古老的法律制度之一,至今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对不当得利制度进行类型化研究的理论基础是一个及其抽象的问题,民法学界对此至今存在激烈的争论,统一说和非统一说之争,两者争论的焦点在于“无法律上的原因”是否有统一的基础。笔者在综合了各国学者的观点基础上,将两种观点进行了不成熟的“糅合”,希望能对不当得利制度的类型化研究有所增益。无因性理论也是本章讨论的一个重点,给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行使系以物权行为无因性为其前提的,没有这个及其抽象的理论,给付不当得利制度就失去了用武之地。与此同时,给付不当得利也在治疗“民法因采物权行为无因性自创之伤痕”。给付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在于价值功能和制度功能,价值功能主要是衡平的功能,制度功能系矫正欠缺目的之财产给付之功能。在第二部分,笔者将给付不当得利制度进行了分类。第一层次分为一般给付不当得利和特殊给付不当得利。一般给付不当得利又分为给付目的自始欠缺、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给付目的不达三种类型。特殊给付不当得利主要有非债清偿、道德义务、因不法原因给付而产生的给付不当得利。在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给付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根据通说,其三个要件为受利益,致他人损害、无法律上的原因。对于其他观点,笔者进行了简单的批判。在本部分,笔者主要探讨的是“致他人受损害”这一要件。致他人受损害”要件的规范功能十分明确,旨在决定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当事人—受损害一方,由受损害一方来行使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关于这一要件的判断标准,学界有不少争议,争议集中在直接因果关系说、非直接因果关系说和给付关系说上,笔者赞同王泽鉴先生提出的“给付关系说”这一判断标准。第四部分是关于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完善。现行民法对不当得利制度的规定相对简单和散乱,笔者将其分类整理,并进行一定的比较研究。在参阅比较法上德国不当得利制度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自己的立法设计建议,希望对于我国民法典的建立有一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