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揭开公司面纱规则是为了遏制股东滥用法人资格或股东有限责任之行为而设置的法律规则。历经多年的探索和论证,2005年10月我国立法机关终于将该规则在《公司法》中予以确认。但立法对该规则的规定比较原则笼统,加之理论上对其具体适用的研究相对匮乏,极易导致该规则的滥用。如果该规则遭到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动辄被否认,必将产生新的不公平,必将对公司法人制度起到破坏作用。因此,伴随着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的立法确认,在实践中如何防范该规则被滥用,如何避免公司制度的基石——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被动摇应成为关注的焦点。本文用辨证的方法、比较的方法、价值分析的方法和实证的方法,以适用限制为视角和主线,对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的相关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旨在厘定该规则适用的恰当边界,探索其适用的合理限制,防范其在实践中被滥用。本文大体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展开论述。在宏观层面,着重从基本理论上论述该规则之适用限度的法律价值和现实意义,并对适用限制的法理依据进行多维视角的观察和分析。在微观层面,研究其中具体的、重要的实体性和程序性适用之限制。最后,指出适用限制之界定的相对性。详细而言,本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的概述”,探讨了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的真正意涵,揭示了该规则的本质内容,即该规则是是对公司利益冲突的法律规制,是在特定个案的法律关系中对公司人格的否定,是对法人制度的补充和完善,适用的公司必须合法设立,具备独立的法人人格;简要回顾了揭开公司面纱规则在美、英、德、日四国的适用和发展历程,指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该规则的适用上存在一定的差别,这些差别对我国的公司立法及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在上述基础上,分析了该规则的法律价值和现实意义,并指出鉴于我国立法对此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在适用时要审慎,预防其滥用。第二部分“揭开公司面纱规则适用限制的法理分析”,从多个视角对该规则适用限制的基本法理进行了观察和分析,得出如下结论: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的法律地位,决定了立法者应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司法者原则上应尊重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的目的既然为了平衡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冲突而设置,就要受到平衡原则的制约,就要兼顾冲突各方的利益,防止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的滥用,避免危及公司的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公平是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的价值目标,同时,公平原则也是确定揭开公司面纱规则具体适用的内在价值尺度。因此,公平原则要求对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的适用进行适当限制,防范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的滥用;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的功能是以牺牲有限责任制度为前提的,其运用是具有社会成本的。从效益原则的视角看,必须接受一定的限制;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司法权的必要干预,但其需要的是适度的干预。也就是说,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现实,合理确定司法权干预的边界,在适用该规则时必须有所限制。第三部分“揭开公司面纱规则适用的实体性之限制”,是从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的实体性要件的视角而展开论述。首先论述了适用揭开公司面纱的公司类型,指出设立中的公司、严重设立瑕疵的公司不是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的适用对象。但对于股份公司,不应该对国外的理论和实践墨守成规,应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在符合揭开公司面纱的条件下,大胆而慎重地予以适用。其次,对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的适用行为进行类型化研究,并对其适用作出了相应的界定。对于资本显著不足经营行为的适用之界定,应注意时间上的限制,以债权发生的时间为标准来判断公司资本是否显著不足,但应将公司因正常的经营而导致拥有资本的显著不足排除在该行为的适用之外;应注意公司经营规模或经营风险的限制,虽然资本显著不足与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没有必然联系,但经营规模和经营风险是认定公司资本显著不足的关键性因素;应注意债权人的性质不同对其适用影响比较大,对于自愿债权人,单纯的资本不足这一因素通常并不能使揭开公司面纱的主张得到支持。对于规避法律义务的行为适用之界定,主要是规避行为前提的限制和行为对象的限制。规避法律义务的前提是滥用公司人格或有限责任而规避法律义务,规避法律义务的行为对象必须是法律上的强制性规范设定的义务。对于规避契约义务行为的适用之界定,主要是契约效力和约定义务的限制。规避契约义务的行为,必须是针对有效契约中的特定义务。规避契约义务的行为对象仅仅指双方约定的义务,而不包括法律规定的附随义务。对于不遵守公司形式行为的适用之界定,主要是资产与事务混同行为的适用限制和过度控制行为的适用限制。对前者而言,必须全面审视混同的内容和程度,不能以单一的、非关键性特征而揭开公司的面纱;对后者而言,应全面考虑控制股东对公司的业务支配程度以及这种支配的连续性和持久性,以及股东通过该行为是否获取了不正当的利益,是否对公司的债权人造成了损害。最后,分析了损害结果的界定之限制。损害结果必须是一定程度的实质上的损害,并且这种损害和股东滥用法人人格或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第四部分“揭开公司面纱规则适用的程序性之限制”,探讨和研究了在债权人行使赔偿请求权过程中的程序性限制问题。首先,分析了揭开公司面纱规则适用的当事人之限制,即公司、股东不能主张揭开本公司的面纱;揭开公司面纱的责任主体是公司股东,不能将该规则用于追究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对于控制股东的认定,要注意持股的比例、持股的数额、实际支配力等因素的限制。其次,分析了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不应适用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的理论依据。最后,探讨了法人资格滥用推定制度的程序适用之限制,认为《公司法》第64条和第20条系一般和特殊关系,法人资格滥用推定制度仅仅适用于一人公司中股东和公司的财产混同之情形,反对片面滥用举证责任倒置而否定公司的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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