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现代社会,由于科技、经济的发展、社会竞争的加剧,尤其是经济全球化的到来,个人对国家、对社会的依赖加重,公共行政的范围日益扩展,行政任务完全由国家承担已超出其承受能力,因而,行政政务的民营化———行政任务部分由社会或民间承担———也就成为公共行政改革的必由之路。应该说民营化所隐含的基本理念就是对政府职能和传统行政权力的重新认识和把握,即政府的主要职能是“掌舵”,而不是“划桨”。政府应该从大量具体的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中解脱出来,将这些职能交给或者归还给社会和企业,由企业和社会组织去承担。中国从上个世纪80年到改革开放以来,经过二十年的不断探索,经济、政治、社会等诸领域都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在某种意义上说,这二十年的改革同样也是一个政府不断调整职能、放松管制,进行民营化尝试的过程,这一尝试打破了政府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无所不在、无所不能的角色。本文在仔细研究各种文献资料的前提下,在综合国内外公共行政民营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行政法的角度对行政任务民营化进行了初步的探讨。本文主要分为四个方面。第一章行政任务民营化的背景,这一部分首先立足于中国民营化的现状,介绍了我国民营化产生的必要性,并在对我国的民营化有个概括性认识的基础上,将民营化放在世界范围内,分析了民营化存在的动因,以期对其有个更为广阔的认识。第二章行政任务民营化的基本理论,这一部分主要是对民营化的基本理论问题加以系统的梳理和分析,共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对民营化的概述,包括民营化的涵义、类型以及民营化的界限;二是行政任务民营化的理论基础,包括治理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和传统行政理论的变迁。第三章行政任务民营化的实践分析,这一部分主要立足于我国水务民营化实践,对民营化所带来的一些矛盾和问题加以深入剖析,以其进一步明确在中国特定环境下研究行政任务民营化所需关注的问题,使研究做到有针对性。本部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府与企业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二是政府规制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第四章对行政任务民营化的法律调整,鉴于第三章对行政任务民营化在实践中所出现的种种问题,这一章主要是从立法、行政、司法三个角度对我国行政任务民营化实践所做出的法律回应。本部分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完善行政任务民营化的立法体系;二是重塑政府规制;三是保障公众的参与权;四是健全纠纷解决机制和权利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