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近年来,随着广告业的飞速发展,大量虚假广告乘虚而入,充斥市场,不仅欺骗和误导了消费者,还给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冲击。我国现行刑法将虚假广告罪作为独立的罪名规定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但是由于种种情况,实践中对这一罪名的认定存在诸多弊病。为此,本文拟对虚假广告罪的犯罪构成、虚假广告罪的认定、以及广告代言人的刑事责任进行深入探讨。第一章,首先介绍了广告的概念、特征以及广告对于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然后分析了虚假广告罪中关于广告的适用范围,最后介绍了国外有关虚假广告罪的立法规定以及虚假广告罪在我国的发展历程。第二章,首先分析了虚假广告产生的原因,然后总结归纳了现实生活中虚假广告的表现形式,最后重点阐述了在认定虚假广告时所应把握的几个原则。此外,本章还探讨了虚假广告与合理夸张以及商业言论自由的界限。第三章,以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关于虚假广告罪的规定为基础,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对虚假广告罪的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主观方面进行了详细分析和探讨。第四章,深入探讨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虚假广告罪的问题,其中,既包括虚假广告罪与一般虚假广告行为的区分,还包括虚假广告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等相关罪名的区分。最后一章,基于当前社会上一些名人作虚假广告代言的现象,分析了广告代言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尤其是对广告代言人承担法律责任的理论依据以及广告代言人所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两部分作了深入探讨。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提出对虚假广告行为的认定标准可以从广告内容的客观真实性、一般消费者的理解、特定情况下免责条款的无效性三个方面进行界定。此外,还提出了广告代言人应当对所代言广告的全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