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排除他人干预的权利。物权是最重要的民事权利之一,是人们从事社会活动的物质基础。正因为如此,各国民事立法几乎毫无例外地对物权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只不过有的国家和地区称其为物权,而有的国家和地区称其为财产权,还有一些国家和地区称其为所有权罢了。而涉外物权则是该项权利的主体或者客体或者内容与外国发生关联从而具有涉外因素的物权。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传统尤其是社会制度不同,各自制定的物权法的内容势必不尽相同,有的甚至大相径庭,从而使得涉外物权的法律冲突不可避免。涉外物权的法律冲突不仅严重影响着国际货物的流转和国际贸易的进行,甚至影响着国家之间正常的民商事交往。任何涉外物权的法律冲突最终都可能演变成国家之间的争端,因为每个物权人都有自己的国家做后盾。为此,各国的国际私法学者和司法实践工作者纷纷致力于探寻涉外物权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并试图寻求为各国所共同接受的解决涉外物权法律冲突的原则主张。自物之所在地法原则被提出来之后,很快被许多国家不同程度地接受,并逐渐成为解决涉外物权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原则。纵观我国有关调整涉外物权关系的立法,《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可谓残缺不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有关调整涉外物权关系的规定虽然具有许多崭新的内容和特点,是我国调整涉外物权关系立法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但该法仍有诸多弊端和值得探讨的地方,鉴于此,本文以“涉外物权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作为论文的选题,试图通过探寻国外有关涉外物权法律适用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的有益经验,对进一步完善我国涉外物权法律适用之立法提出自己的见解。全文除绪论和结语外,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阐释涉外物权的法律冲突。该部分基于物权和涉外物权的概念、特征和种类的论述,阐释了涉外物权法律冲突的诸多表现。涉外物权的法律冲突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各国民法的规定不同;物权客体的范围各国法律的规定不尽一致;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的方式和条件各国法律的规定差异甚大;物权的保护方法各国法律的规定冲突激烈;物权的占有时效在各国民法中也有不相同的规定。第二部分,主要论述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原则——物之所在地法原则。首先,介绍了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基本含义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与发展。其次,阐述了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理论依据。回答了涉外物权关系之所以适用物所在地法原则主要是基于如下学说和理论主张:“主权说”、“法律关系本座说”、“利益说”、“方便说”和“控制说:其次,论述了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适用范围。该原则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物权客体范围;物权的保护方法;物权的种类;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最后,论述了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各种例外情形:诸如各种运输工具、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无主土地上的物权等特殊的物权关系不能适用物质所在地法原则。第三部分,论述我国涉外物权法律适用的立法现状、主要缺陷和完善办法。首先,对我国涉外物权法律适用的立法现状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我国有关涉外物权法律适用的立法主要见于《民法通则》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此外《海商法》、《继承法》等法律也有零星的规定。再次,剖析了我国现行涉外物权法律适用之规定的各种缺陷。诸如:《民法通则》仅仅规定了部分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将意思自治原则引入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的同时,却未对意思自治原则作出必要的限制等;最后,就如何完善我国涉外物权法律适用的立法提出了一些有益的见解:对当事人选择法律适用于物权的范围应该进行一定的限制;应当在意思自治条款中加入“不能对抗第三人条款”;可以考虑对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采用“同一制”,即不区分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统一适用同样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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