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养老保障制度是我国经济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我国人口老龄化的进程、政府财政支出能力决定了我国不可能仅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来完成养老保障的任务,还需要诸如企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等手段作为补充,建立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亦提到:“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年金作为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中的第二大支柱,是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建立企业年金,已成为国际上养老保障的通行做法。劳动部于2004年4月2日颁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4月23日,劳动部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颁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4年5月1日起两个试行办法的正式实施,使我国有关企业年金的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实际上,我国自1993年起即开始进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试点。截至2004年我国实施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约有22000多家,基金积累1000多亿元。2004年5月1日以来,国家颁布了有关企业年金的一系列政策法律,全国有20多个省市自治区出台了企业年金扶持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年金制度正在进入规范、快速发展的阶段。但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处于制度初创时期,相关法律亦过于原则化,还有很大的制度完善空间。作为企业年金制度基础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仅有24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亦仅有69条。而企业年金是一个涉及社会保障、信托、保险、证券投资、银行的综合制度,涉及的法律关系亦相当广泛,其复杂的运行过程远不是区区24或69个条文所能概括。因此,对企业年金复杂运行过程的梳理、对个中法律问题的探讨对于企业年金制度日后的完善、如今的企业年金运作显得尤为必要。企业年金制度涉及社会保障学、法学、金融学、精算学等多个学科,本文乃从法律实践的角度,运用法律解释学方法、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不作制度选择上的争论,仅从现行法律体系中梳理、概括出企业年金运行模式及其运行过程,并就笔者所思考到的、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在我国已选定的企业年金运作模式及运行过程中所可能出现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并提出些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