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表见代理、表见代表和表见合伙等行为作为民法中的常见现象,民法本身已经对此分别做出了回应,然而能否上升一个高度,对这类制度的共性特征进行综合,从而形成独具价值的表见法律行为制度,应该是法学者的责任。对这一问题的探讨,本文将他们归纳到法律行为范畴,从行为的视角对这类制度进行了初步的综合,以期对这一理论的认识深化,寻找到他们的共同特征,特别是对司法实践发挥一定的指导作用。表见法律行为作为一个具有原则性的一般化规则得以确立,有利于弥补具体制度的不足,且为法律无明文的具体情境提供规范依据。本文以对表见法律行为的理论分析和制度构建为主要内容,正文分四个部分进行论述:在论文的导论部分,阐述了四方面的内容:一是问题的提出;二是有关表见法律行为制度的文献综述;三是研究的内容;四是研究的方法。通过导论部分的介绍与分析,笔者认为表见法律行为制度是值得研究的,它既有理论研究价值,又有实践意义。但目前国内学者对这个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其具体制度类型的分析上,对这一制度的综合特征缺乏深入研究。因此,笔者除较为深入地探讨了构建表见法律行为制度的理论基础外,还就表见法律行为制度的构建进行了大量分析并提出建议。在制度构建过程中主要采用综合分析的研究方法,通过归纳相关制度的共同特征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自己的观点。正文第一部分界定“表见法律行为”的概念,首先从语言学的角度探讨了“表见”一词的用意,并且在分析法律行为之本质的基础上,对表见法律行为的含义做了界定。笔者认为“表见法律行为”是指一种发生在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在外观上由于表见行为人的作用导致外表授权之假象,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外观表示行为,并依其表示行为行事;从而使行为者本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一个法律拟制的行为,这种外观上足以使人信赖的法律拟制的行为称为表见法律行为。接着笔者分析了国内外学者们对于这一问题的三种研究视角(权利视角、责任视角和行为视角),作为这一问题定性的基础。通过分析,笔者最终将这一问题的性质界定在法律行为范畴,并且给出了理由。紧接着,论述了表见法律行为制度的特征,认为这一制度具有法律选择性、法律拟制性、等效性、代价性和法定性五个基本特征。最后,笔者介绍了我国表见法律行为制度的立法现状,并且对立法中存在的某些缺陷做了分析。正文第二部分是对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和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表见法律行为制度研究现状的介绍。在这一部分中,主要提到了法国的表见行为理论、德国的权利表见责任理论和韩国的表见责任理论。还比较了英美法系的表见代理和表见合伙规则以及支配这一规则的禁止反言原则,目的在于寻找他们的优点,以期借鉴。通过介绍不难发现,对表见法律行为制度的研究越来越引起学界的关注,各国的法律实践共同形成了表见法律行为的特征、要件和法律效果。笔者比较后认为,大陆法系对表见法律行为的研究比较成熟,其矛盾的主要分歧点在于对“表见”的性质的认定上。英美法系虽然没有表见法律行为的概念,但是他们的判例实践非常成熟,尤其是他们的表见合伙和表见代理制度比较完善,这对于我国的立法具有相当得借鉴作用。正文第三部分是构建我国表见法律行为制度理论基础的进一步探讨,在这一部分中笔者论述了权利外观作为表见法律行为理论基础的历史沿革、外观理论的构成要件以及权利外观理论对于表见法律行为的现实意义。首先,笔者按照历史发展的顺序研习了权利外观理论,介绍了各个历史时期比较典型的学说流派,通过分析,笔者认为外观理论的基本思想是,行为人善意信赖一定的外观事实且为法律行为时,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其次,分析了权利外观理论的构成要件,依据各国学者的通说,认为外观理论有三个构成要件:(一)外观事实的客观存在;(二)相对人的善意信赖;(三)本人之与因。最后,论述了这一部分的中心,即权利外观理论对于表见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上述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权利外观不仅可以作为表见法律行为的理论基础,还以构成要件为例子指出权利外观理论对表见法律行为制度的内容构建也提供了某些具体框架。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深入研究了我国表见法律行为制度的构建问题。首先,笔者从交易安全的角度研究了表见法律行为制度构建的价值取向,认为表见法律行为制度最重要的价值在于促进了交易安全,这也是需要将其作为一个一般法律制度进行研究的最为重要的理由。指出表见法律行为制度对交易安全的促进,主要表现在这一制度所具有的善意保护功能上;并且从反面论证了这一制度的安全促进作用。其次,分析了表见法律行为制度构建的内容,着重研讨了三个方面,即表见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表见法律行为的归责原则和表见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通过分析否定了表见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区分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的学说。并且依据权利外观理论的基本原则,指出表见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对表见法律行为的正当信赖、本人就表见法律行为的形成具有可归责性和有效法律行为的存在三方面。在归责原则方面,论述中认为表见法律行为的归责原则应该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的含义乃是本人对于外观授权的产生具有过失。接着,笔者从各方当事人的关系角度分析了表见法律行为的后果。最后,结合国情笔者分析了我国表见法律行为制度的应有类型,主要包括表见代理、表见代表、表见合伙和表见债权让与。文中分别就四个具体类型的最相关问题做了研究,指出我国表见代理制度至少还有一点不合理之处,即关于被代理人有无过错是不是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没有明确规定,并且建议采纳过错责任原则;结合英美法中的优点介绍了表见合伙的基本内容;在论述表见代表制度中特别指出了表见代表制度与表见代理以及与表见合伙的不同点,认为它是一个可以独立出来的表见法律行为类型;结合大陆法系的立法经验,指出了表见债权让与的基本内涵和作为表见法律行为制度类型的意义。文末,笔者否定了将诸如表见婚姻、表见继承、动产之占有等法律制度归类为表见法律行为类型,并且给出了理由。综合而言,笔者表达了这样的观点:表见法律行为制度自身的原则属性,使其具有弥补法律漏洞的价值,同时也为具体制度的实施提供借鉴与参考。在构建表见法律行为的制度过程中,应该坚持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理性分析其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在选择表见法律行为的制度类型时,应该结合我国国情,建议只将表见代理、表见合伙、表见代表和表见债权让与作为表见法律行为制度的类型。本文在运用归纳综合的基本研究方法的基础上,就表见法律行为的理论基础和制度构建等主要问题展开论述,创新点主要包括:第一,目前我国学者对表见法律行为问题的讨论主要集中于其制度类型(比如表见代理和表见合伙等)的具体分析上,对于综合思考这类问题的共性特征还比较少,所以笔者初步尝试了这一研究方向。因此,本文不仅具体分析了表见代理、表见合伙、表见代表和表见债权让与等具体类型的特征,而且研究了这些类型的共同特性,将它们归结为表见法律行为制度进行了初步探索。第二,在构建表见法律行为制度的过程中,比较分析了前人对于表见法律行为的研究思路,最终在权衡责任说、权利说和行为说的得失后,认为行为说较好地结合了权利外观理论和法律行为的本质,将本文的研究视角定位在行为说上。第三,在方法上,本文综合运用了归纳法、法社会学、比较法学、逻辑分析和语言学的研究方法。比较充分的阐述了表见法律行为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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