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条款论文-田炀

公共利益条款论文-田炀

导读:本文包含了公共利益条款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英烈条款,政治考量,英雄烈士,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条款论文文献综述

田炀[1](2018)在《英烈条款的规范目的: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基于政治考量之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英烈条款"尚存在概念界定模糊、规范目的不清、诉讼主体不明等缺陷。死者人格利益保护说未能客观看待"英烈条款"之制定背景,过于强调部门法理念,且论证方法多有瑕疵。既有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说虽注重"英烈条款"之立法背景的考察,却未全面考察其特殊性。"英烈条款"之保护对象及构成要件具有特殊性,需以政治考量的方法对其进行重构。目的视角下"英烈条款"的适用对象为"英雄烈士等",其既包括死者,也包括自然人;适用范围包括"英雄烈士等"与社会公共利益内容相关的所有人格权益。本条中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应作限缩解释,主要表现为缩小其内涵范围、以量化形式评判受损度、以本国的历史政治背景为判断前提。(本文来源于《民间法》期刊2018年02期)

高富平,晏夏[2](2018)在《合同法公共利益条款适用反思——基于利益法学方法论的尝试》一文中研究指出一般条款的适用问题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对于合同法公共利益条款,学界通过价值补充和类型化等方法展开了深入研究,但是迄今为止因公共利益概念高度抽象导致的裁判不确定性等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本文根据德国利益法学方法论,将合同法公共利益条款的适用步骤分为界定与当事人合同利益冲突的相对利益、确定制定法对冲突利益的价值判断、结合制定法价值判断填补法律漏洞、结合法律共同体中的价值判断填补法律漏洞,从而构建合同法公共利益条款的适用规则体系,为一般条款的适用提供新思路。(本文来源于《法律方法》期刊2018年01期)

罗斌[3](2018)在《传播侵害公共利益维度下的“英烈条款”——《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下称"英烈条款")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第二十五条对此条款中的诉权行使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被侵害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侵害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对这些侵(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文摘》期刊2018年05期)

罗斌[4](2018)在《传播侵害公共利益维度下的“英烈条款”——《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死者人格利益保护制度的演进大致可分叁个阶段:批复性司法解释→规范性司法解释→法律——其与传播侵害密不可分,且公共利益的地位在演进中愈发突出。从立法背景、条文内容及民法平等原则考虑,"英烈条款"的核心目的是维护媒体传播所侵害的社会公共利益。据此,该条款所列举的保护客体是穷尽式的;保护对象为已经牺牲、其人格利益已转化为社会公共利益的英雄烈士等;请求权行使主体应为公益诉讼机构,且不以英烈近亲属是否提起诉讼为根据。(本文来源于《学术论坛》期刊2018年01期)

高飞[5](2018)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条款的法理反思与制度回应》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共利益是我国征收集体土地必备的条件。在集体土地征收制度中,我国公共利益条款存在法律规定粗疏、概念内涵模糊和认定规则虚无的制度缺失,其根源主要在于理念偏差、权力异化和监督制度残缺叁个方面。就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环境而言,集体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中的公共利益条款宜采正面列举典型的公益事业类型,反面排除典型的非公益事业类型,并设置兜底条款的折中规范模式;在认定权力的配置上实行分权,由立法机关确定公共利益条款的法定内容,行政机关在实践中具体执行认定权力,司法机关对公共利益的认定争议进行个案判断;对行政机关界定公共利益的权力应实行多元化监督制度体系,其中以行政的外部监督为主,以行政的内部监督为辅,并为以权利制约权力的监督方式提供可行的途径。(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1期)

梁鸿飞,张清[6](2017)在《征收条款中的“公共利益”重述》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共利益是伴随着民族统一国家进入民主立宪时代应运而生,而财产权作为宪法基本权利与之有着共同的政治历史坐标,两者亦并置于宪法征收条款之中。财产权本身就负载着具有竞争性的宪法价值集合,公共利益的实现是以限制财产权的自由价值来确证其他价值。在具体的征收情境中,公共利益的价值判断是以专业知识为铺陈的行政过程,并不以"民意"为基础,它的实现也不以牺牲公民财产为代价,只是将公民财产由存续保障形式转换为价值保障形式,故而不存在公益与私益相对立的格局。此外,不能因为存在一些偏离公共利益取向的行政征收事例,就将公共利益与国家优位理念相混同。当下,我们首先需要关注的问题应是如何认真地对待公共利益,正在徐徐铺展的行政公益诉讼机制着实可以回应这一难题。(本文来源于《湖湘论坛》期刊2017年04期)

李佳[7](2016)在《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公共利益条款的解释——以对专利权主张实体的管制为落脚点》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专利权主张实体(PAE)迅速崛起,它们或从不实施专利,而是通过自己所持有的权利边界模糊的专利去索要巨额的授权费,或透过专利诉讼制度对生产商形成威胁,以榨取巨额损害赔偿金或和解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是PAE获利的重要平台之一。虽然根据关税法337(e)(1)条款,ITC在判定确已存在或可能存在侵权行为后,仍需衡量排除令对公众健康和福祉等公共利益所产生的效果,但在行政实践中,ITC对于公共利益的解释过于偏狭,纵容了PAE的不当获利行为,所以,应当重新对公共利益条款进行解释,将市场竞争状况和消费者利益作为核发排除令的实质性考虑因素。(本文来源于《河南社会科学》期刊2016年02期)

段立红[8](2015)在《商标法中“公共利益”条款的法律适用 兼评“微信”商标是否构成“其他不良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2015年3月1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微信"商标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进行了网络直播。法院当庭对案件进行了宣判,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被异议商标(以下简称:"微信"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的情形并无不当,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微信"商标不予核准注册。鉴于知识产权法院的承办法官已经在网络上公开了一审判决书的部分内容,也公开了其审理案件的基本思路,加之网络直播让公众更多地了解到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各方激辩的观(本文来源于《中国专利与商标》期刊2015年04期)

张韬略,张伟君[9](2015)在《《商标法》维护公共利益的路径选择——兼谈禁止“具有不良影响”标志注册条款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维护商标注册制度的严肃性和防止公众对商品来源的误认都是《商标法》要维护的公共利益。执法者不应该为了维护一个公共利益而牺牲另一个公共利益。在后使用商标与在先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应该按照先申请规则处理。在后恣意使用造成的公众"反向"误认应该由在后使用者来承担责任,而不应归咎于在先申请者。这种误认既不属于《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7)项规定的"欺骗性"误认,更不构成第(8)项规定的有违公序良俗的"不良影响",其不能作为驳回商标注册的理由。但是,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中,如果判决禁令措施有损公共利益的话,可以允许侵权者继续使用,但应给权利人以充分的经济补偿。(本文来源于《知识产权》期刊2015年04期)

于洋[10](2015)在《论美国337条款调查中的法定公共利益与中国企业应对新思路》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2011年和2013年对337条款调查的相关规则进行了两次修订之后,至少从程序角度而言,申诉方目前不得不在提起申诉前便要费时费力地着手收集法定公共利益方面的尽可能充足的信息,以证明其试图获得的救济措施不会对法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这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希望通过修订规则而能在其后的调查中获得更多的信息,以便能作出有关法定公共利益方面的更加准确和公正的裁决,从而最终能通过遏制进口中的知识产权侵权来保护相关的国内产业,而同时又不过度地牺牲法定公共利益。虽然这两次修订长期的实施效果仍有待进一步观察,但毕竟修订内容中包含着若干方面的内在合理性。这一近期动向无疑会对其后中国企业应对337条款调查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值得中国企业予以关注并在涉案后适当考虑法定公共利益方面新的抗辩思路。(本文来源于《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期刊2015年02期)

公共利益条款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一般条款的适用问题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对于合同法公共利益条款,学界通过价值补充和类型化等方法展开了深入研究,但是迄今为止因公共利益概念高度抽象导致的裁判不确定性等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本文根据德国利益法学方法论,将合同法公共利益条款的适用步骤分为界定与当事人合同利益冲突的相对利益、确定制定法对冲突利益的价值判断、结合制定法价值判断填补法律漏洞、结合法律共同体中的价值判断填补法律漏洞,从而构建合同法公共利益条款的适用规则体系,为一般条款的适用提供新思路。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公共利益条款论文参考文献

[1].田炀.英烈条款的规范目的: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基于政治考量之重构[J].民间法.2018

[2].高富平,晏夏.合同法公共利益条款适用反思——基于利益法学方法论的尝试[J].法律方法.2018

[3].罗斌.传播侵害公共利益维度下的“英烈条款”——《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的理解与适用[J].社会科学文摘.2018

[4].罗斌.传播侵害公共利益维度下的“英烈条款”——《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的理解与适用[J].学术论坛.2018

[5].高飞.集体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条款的法理反思与制度回应[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8

[6].梁鸿飞,张清.征收条款中的“公共利益”重述[J].湖湘论坛.2017

[7].李佳.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公共利益条款的解释——以对专利权主张实体的管制为落脚点[J].河南社会科学.2016

[8].段立红.商标法中“公共利益”条款的法律适用兼评“微信”商标是否构成“其他不良影响”[J].中国专利与商标.2015

[9].张韬略,张伟君.《商标法》维护公共利益的路径选择——兼谈禁止“具有不良影响”标志注册条款的适用[J].知识产权.2015

[10].于洋.论美国337条款调查中的法定公共利益与中国企业应对新思路[J].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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