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职法律教育改革及专业人才培养

浅谈中职法律教育改革及专业人才培养

张晓艳汤秀梅山东省寿光市职业教育中心学校262700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对人才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也就是说只有综合能力强的人才才能够顺应社会发展需要。在依法治国方略的推动下,我国逐渐建立了结构层次高和发达的法律人才培养体系,为建设法治和繁荣法学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关键词:中职法律教育目标专业人才培养

在中职法律教育改革的背景下,确立了一个全新的教育目标,就是把受教育者培养成符合社会需要的应用型人才,其囊括了人才培养的各个方面。这既是教育工作的核心,也是其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法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倘若没有法律,社会将会是一片混乱,同国家运转、社会发展有着密切联系。

从长远来说,法律教育的得失关乎国家法制的前途与命运,法律教育的重要性也就突显出来了,而这也是本文研究的关键所在。

一、当前中职法律教育存在的问题

1.教育水平有待提升,目标模糊。中职法律教育同普通高等教育一样,都是为了更好地向社会提供人才而进行扩招,但是相对应的教学水平、教学质量等主体性因素却没有稳步上升,大多沿用传统人才培养模式。与此同时,中职法律教育的目标模糊不清,侧重于对通才和专才的培养,学校培养出来的人才既要接受社会的考验,还要同其它高校毕业生竞争,使得社会竞争日趋白热化。从社会的角度出发,学校培养出来的通才和专才已经不能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社会所需要的是应用能力强的人才,培养与需求不能有效对接,正是中职法律教育改革下急需解决的问题。

2.学生改革意识淡薄,社会参与性比较低。尽管法律专业有良好的就业前景,也有比较大的人才需求市场,但是就目前中职法律专业学生的就业形势来看不容乐观,他们对社会期望值高,对社会竞争形势缺乏全面了解,在表现上对于中职法律教育改革的呼声比较高,但是都趋于形式化,相关措施并没有落到实处,或者其效用没有充分显现出来,甚至于中职教师对改革的热情都不是太高,不仅没有全面认识到传统教学模式的弊端,还不能接受现代化教育理念。尽管学生掌握了比较多的法律知识,但是不能将其应用到实际中,从中也就不难看出学生缺乏实际应用能力。

二、中职法律教育改革及专业人才培养模式

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整体性的提高,传统中职法律教育教学模式存在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改革已经刻不容缓,因此应当重点做好改革相关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确定人才培养目标。为了使中职法律人才能够符合社会发展需要,应该对人才培养目标进行重新认识。一方面,要深刻了解中职法律教育培养的专业型和通用型,在这个基础之上帮助学生向应用型方向发展,使其在激烈的人才竞争中占据优势,而学生也能够对社会形势有一个全面了解。在另一个方面,要培养学生的综合素养,为学生未来获得深层次发展创造条件。作为中职法律教育,在应用型方面自然而然要高于普通高等教育的法律教育,其毕业生要兼备脑力工作者和专业工作者这两个方面的特征,以较高的综合素养和专业技能成长为法律综合人才。

2.创新教学方式,制定出符合学生发展的教学计划。中职法律教育属于技能型和应用型,因此在培养人才过程中应当结合这两种特性。针对学生的实际情况优化中职法律教育内容,并不是要求学生掌握所学知识,而是能够将所学知识应用到实际工作中,从而提升学生的综合能力。例如:可以近几年来的法律教材为理论依据,以社会需要为导向,根据社会对法律人才提出的要求,制定出教学计划,对教学课程进行适当的调整。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是更新教学观念和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的体现。教学者还可以借助其它辅助手段,例如合作小组教学、模型演练法等,为学生学习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3.加大师资队伍建设,最大限度地激发教学者、学生改革参与性。教师队伍水平是中职法律教育水平的保障,教学者对中职法律教育的认识与其所持态度同样也是改革能否取得成效的保证。一方面,学校要以“双师型”教师队伍为建设目标,稳步推进教师队伍建设;另一方面,学校可以同相关企业开展合作,为学生提供实习岗位,既能够帮助学生提前了解社会形势,还能够增强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为其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条件。通过此种方式激发了教学者和学生的改革参与性,也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中职教育改革的成功,进而加快中职法律教育改革的步伐,为社会培养更多综合素质强、专业技能过硬的人才。

三、结语

新形势下社会对人才的要求越来越高,要想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只有不断提升自身技能和综合素养,向应用型人才转变。要想确保中职法律教育改革落到实处,并将其作用最大限度地显现出来,就需要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更新教学观念,只有这样才能够为社会提供优质人才。

参考文献

[1]云剑我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再思考[J].新西部(下半月),2010,(04)。

[2]易卫中黄素梅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研究[J].怀化学院学报,2013,(12)。

[3]赵肖筠王姝蕾新时期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探析[J].山西教育(教育教学版),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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