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二审抗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以相关案例为例

我国刑事二审抗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以相关案例为例

论文摘要

刑事抗诉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和检察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认真对其加以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刑事抗诉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依照法定诉讼程序,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法律监督制度。根据引起审判程序的不同,刑事抗诉包括按照上诉程序抗诉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即刑事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两种。本文主要探讨的是刑事二审抗诉。刑事二审程序抗诉,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刑事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刑事二审抗诉从实体上看,针对的是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从形式上看,则是上诉程序的抗诉。刑事二审程序抗诉不仅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的刑事审判监督职能,还是人民检察院对诉讼当事人权利救济的保障功能。它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的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予以重新审理的活动,对于贯彻有错必纠原则,使犯罪得到应有的惩罚,以及保证正确实施国家的法律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有着极其重要作用。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我国刑事二审抗诉案件的提起数量较少,改判的成功率也比较低,刑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权利救济得不到有效保障。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刑事二审抗诉制度本身存在的一些缺陷,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上级人民检察院直接撤回抗诉存在有损刑事二审抗诉的权威性、不利于检察机关的上下级关系以及不符合检察权程序的特点等弊端;第二,刑事二审抗诉对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权利救济重视不够。这主要体现在提起抗诉请求权的期限限制过短、人民检察院是否决定抗诉的随意性较大、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抗诉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复议的权利、抗诉请求程序法律文书制作和送达不够规范等;第三,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二审抗诉的标准不够明确。鉴于以上的种种弊端,在完善刑事二审抗诉制度时应采取以下对策:取消上级人民检察院直接撤回抗诉的决定权、通过相关配套程序的规定完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抗诉请求权、进一步明确提起刑事二审抗诉标准等。这样,才能更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事二审抗诉制度,才能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维护被告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以防止司法腐败,实现公平正义。

论文目录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抗诉案例介绍及评析
  • (一) 案例一:刘祖光犯强奸罪撤回抗诉案
  • (二) 案例二:胡斌交通肇事案被害人家属提出抗诉申请被驳回
  • (三) 两个抗诉案的简要评析
  • 二、两个抗诉案反映出刑事二审抗诉存在的问题
  • (一) 由上级检察院直接撤回抗诉存在的弊端
  • 1. 有损刑事二审抗诉的权威性
  • 2. 不利于检察机关的上下级关系
  • 3. 不符合检察权的程序性特点
  • (二) 刑事二审抗诉对被害人权利救济重视不够
  • 1. 抗诉请求权的期限限制过短
  • 2. 人民检察院是否抗诉的随意性较大
  • 3.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抗诉时没有复议的权利
  • 4. 抗诉请求程序法律文书制作和送达不够规范
  • 三、我国刑事二审抗诉制度的完善对策
  • (一) 取消上级人民检察院直接撤回抗诉的决定权
  • (二) 完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抗诉请求权的建议
  • 1. 延长抗诉请求期限
  • 2. 进一步明确二审抗诉标准
  • 3. 赋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抗诉请求未被采纳时的复议权
  • 4. 改革抗诉请求答复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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