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是时代的主旋律。全球性的和平局面为世界经济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国际环境,同时也极大推进了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经济全球化使各国经济相互交织、相互依赖、相互融合,世界经济发展正日益形成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国法律制度的完善,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频繁和复杂交往提供了更多的机遇,同时,相伴而生的是国际民商事纠纷的大量涌现。随着国际民商事争议不断增加,各国为了维护本国国家及公民的利益,往往扩大本国法院的管辖权,导致国际民商事管辖权频繁冲突。海牙国际私法会议2005年6月通过的《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作为国际私法统一化进程中重要的里程碑,是中国与各国多年来通力合作的结果,体现了各国对于统一国际管辖权和承认与执行问题的迫切需求。《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全部条文共计34条,分为5章:一、范围和定义;二、管辖权;三、承认和执行;四、一般条款;五、最终条款。具体规定了:公约适用的范围、排除公约适用的范围、对法院选择协议的要求;被选择法院的管辖权、非被选择法院的义务;承认和执行的条件、拒绝承认和执行的理由、判决赔偿内容的承认和执行、申请承认和执行判决应提供的文件及其要求、承认和执行判决程序法的确定、判决的部分承认和执行;公约的时间效力、免除认证、限制管辖权的声明、限制承认和执行的声明、对特定事项的声明、非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的互惠声明、对公约执行的审查、非单一法律制度国家对公约的适用、本公约与其他公约的关系;公约的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公约的生效、退出公约的程序、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单独加入等内容。公约的规定体现了三项基本原则:一、被选择法院有义务受理案件;二、被选择法院以外的法院有义务拒绝行使管辖权;三、被选择法院做出的判决在其他国家应当得到承认和执行。由于公约对选择法院协议的各方面问题做出了较为周详的规定。同时为了协调各国冲突,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在一些问题上也采取了灵活态度,注重于平衡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允许参加国做出排除公约在某些领域内适用的声明,无疑受到更多国家的欢迎。目前欧、美、俄等国对《公约》态度都较为积极,准备启动相关的国内批准程序。鉴于《公约》规定只要两个国家批准就可生效,因此公约应在近年内生效。该公约的出台为我国设计了更为灵活的国际私法立法理念,我国法院面临着更多的被选择机遇。总体来看,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开宗明义,希望通过加强司法合作而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相信通过统一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承认和执行的规则能加强这种合作,相信加强这种合作尤其需要可靠的国际法律制度,以确保民商事交易当事人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的效力,并规范基于此协议诉讼而发生的对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公约若生效将会提供当事人做出仲裁条款之外的另一种选择,被选择的法院可能是解决某些争议更为合适的裁判场所。与仲裁条款相比,选择法院条款在某些情况下对当事人更为适合。我们相信,国际经济一体化必然导致私法规范和司法制度的一体化,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正是适应这种要求适时制定的国际公约,它是会获得国际社会接受,从而成为国际私法统一的一个重要的国际文件。所以,对该公约进行详细研究解读意义重大而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