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实现的困境 ——以法院调解为视角

权利实现的困境 ——以法院调解为视角

论文摘要

对于法院调解这样一项纠纷解决机制,不论是普通社会民众还是法院的工作人员,都抱有相当程度的信任与期待。法院调解有诸多优势不假,但却并不像它表面所呈现出的那样“形势一片大好”。在一起离婚案件的调解过程中,原告当事人为达到离婚的目的,与法官展开了多次“斗争”。由于原告没有提交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法官以无法判决离婚为由劝其撤诉。尽管原告并不同意调解,法官仍然对其反复劝说和诱导,给其带来了极大的心理压力。直到原告提出“就算判不离,我也要判决”的要求,法官才同意宣判。基于个人利益的考虑,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倾向于以调解和撤诉方式结案。为达到这一目的,往往会反复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有时不惜采用拖延时间的方式迫使当事人接受调解。在法院调解的过程中,当事人的权利实现存在隐患:法官的不当做法令其自主性受到压抑;调解程序的“非正式性”容易使其对法院产生不信任感;调解协议达成后自动履行的情况不如预期,也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法院调解的权威性。法官和律师们对于调解有一个普遍的认识:调解工作主要针对原告展开,达成协议往往要以原告牺牲部分利益为代价。原告是寻求公权力救济的一方,在实现权利的格局中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为了尽快达成调解协议,法官又会自发地劝服原告牺牲利益,做出妥协。有时甚至不顾当事人意愿和实际情况盲目调解,调解协议合法不合理,纠纷的解决难以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源于法官对高调解率的追求而产生的不当做法。在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政治背景之下,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被视为和谐社会实现的具体方式。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法院既肩负司法职能,又要承担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性要求。当前的司法政策是以调解优先,因此,上级法院对于基层法院的考核标准中,调解率是一个重要的考核项目。调解率和法官们的年终奖金、职位调整、个人发展都会产生一定的关联,会让法官在审理工作中产生很大的顾虑。现在审判工作的趋势是,民商事案件就是要追求调解率。权利通过互利性交换而实现,而在法院调解的过程中,寻求公权力救济的当事人交换权利的对象不仅包括对方当事人,甚至还有法官。法官并不是一个站在中立立场起到中介作用的第三者,当事人接受调解与否与他的切身利益相关,法官也成了与当事人讨价还价的对象。原告在实现权利的过程中,不但面临对方当事人,甚至还要面临来自法官的阻力,自主性受到极大压抑。另外,调解程序不够规范,法院缺少确保调解协议自动履行的维护机制,这些都阻碍着当事人权利的实现。从长远来说,这会削弱民众对于法院的信任感,不利于法院树立其权威性,有悖于构建法治社会的需要。

论文目录

  •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问题的缘起
  • (二) 研究综述
  • (三) 研究方法与研究框架
  • (四) 相关概念界定
  • 一、当法定权利遭遇法院调解
  • (一) 小城法院的“调解热”
  • (二) 为权利而“斗争”
  • (三) 艰难“胜利”的背后
  • 二、权利实现的隐患
  • (一) 自主性受到压抑
  • (二) 程序的“非正式性”
  • (三) 不乐观的履行情况
  • 三、困局何以形成?
  • (一) 调解的内在逻辑:以牺牲原告利益为代价?
  • (二) 调解率是个“紧箍咒”
  • 四、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索引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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