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不起诉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程序,能够决定诉讼的进程和结果。公诉机关通过不起诉程序运用自身的裁量权可以终结诉讼,因此应当受到监督。德、法、日等大陆法系主要代表国家基本建立了符合自身实际的不起诉监督机制,其中有不少做法值得我国借鉴。我国针对不起诉程序也建立了相应的监督机制,但尚待完善,部分制度需要改革以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本文通过介绍不起诉监督的基本理论、考察德、法、日等主要大陆法系国家的不起诉监督机制、以及分析评价我国现有的不起诉监督机制,拟对如何改进我国现行不起诉监督机制阐述笔者的观点。除引言及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正文约三万两千字。文章在前言部分简要介绍了本文的理论前提及写作目的。文章认为,不起诉裁量权的存在是正当而必要的,但也同样为权力扩张预留了空间,需要进行监督。笔者简要介绍了文章写作思路,指出监督主体过多是我国现有不起诉监督机制存在问题的根源所在,应以监督主体的重新设置为重点对其进行系统改进。希望通过本文的写作反映出笔者在此问题上的关注与思考。文章第一部分探讨了不起诉监督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文章首先对不起诉的定义与性质作了界定,认为不起诉既是具有程序终局性质的行为,也是公诉机关的处分行为,应该受到监督。在此基础上文章界定了不起诉监督机制的定义,即通过一系列程序性规则对不起诉裁量权的行使进行内部与外部的制衡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文章分析了监督目的、主体、对象及内容四个范畴,并从防止权力扩张、保障人权、解决不起诉与公诉职能的冲突及不起诉裁量权的现实运行角度四个方面对建立不起诉监督机制的必要性作了分析。文章认为,不起诉裁量权是公诉机关掌握的一种处分权,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被滥用的可能,必须对其进行监督,才能保证这种裁量权的合法合理地使用,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文章第二部分是关于不起诉监督机制的比较研究。鉴于诉讼模式(主要是起诉程序)、自身历史及运作惯例的区别,英美法系关于不起诉的监督并未形成体系,同时检察官在起诉与否问题上较之大陆法系具有更大的裁量权,因此英美法系国家缺乏对不起诉进行系统监督的做法。所以笔者在对不起诉监督机制进行比较考察时,就单纯着眼于大陆法系国家。大陆法系的主要代表国家德、法、日三国在不起诉监督方面均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制度,如德国的强制起诉程序、法国的预审及私诉原告人制度、日本的准起诉程序及检察审查会制度。笔者认为,上述制度尽管根植于各国的诉讼模式及文化传统,但却可以从中找出相同的本质。文章通过对上述三国不起诉监督机制的介绍及简要评析,可以为我国相关制度的改进提供思路和方向。文章第三部分对当前我国不起诉监督机制的现行规定及存在问题作了分析。文章分别介绍了我国法律关于公安机关、上级人民检察院、被不起诉人、被害人、人民法院及人民监督员等主体监督不起诉的现行规定,然后逐一分析各种监督主体及相应程序存在的问题,并对我国目前不起诉监督机制的缺陷作了总体评价。文章认为,我国目前的不起诉监督机制一些主要缺陷有:监督时间滞后,缺乏事前的防范;监督力度欠缺;监督主体设置过多,影响实际效果等,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在于监督主体设置存在缺陷。尽管现有监督主体设置多达六个,但是却存在部分主体不适格、部分主体被虚置没有发挥应有作用、部分主体不具备监督能力等结构性缺陷,既没有实现立法者良好的立法初衷,也造成了对诉讼正常规律的违背。因此笔者认为解决监督主体问题是改进现行不起诉监督机制的关键环节。这样就为下文的制度构建指明了方向。文章第四部分是关于不起诉监督机制的构建。这是本文的重点。笔者在前文理论基础、比较法介绍、我国当前问题评析等内容的基础上,在这个部分对整个不起诉机制的改革与构建作了详细论述。主要思路是:通过对监督主体的改革来带动机制的整体改进。强化法院、人民监督员和检察院的监督主体地位及作用,不再将公安机关、被害人及被不起诉人设置为监督主体。根据法院等三个监督主体来具体进行制度改进。具体而言:首先,提出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对不起诉进行监督的设想,对司法审查制度的主体及具体程序问题作了详细分析。突出以人民法院对不起诉裁量权的监督为重点,强化法院对不起诉裁量权的司法审查;其次,提出笔者关于改革现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建议,即分别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主体依托模式、监督范围及时间、监督效力等方面进行改进。通过改革现有的人民监督员制度,使其逐步脱离检察系统而成为独立发挥作用的司法民主力量。第三,提出了规范检察机关对不起诉内部监督的具体措施,如建立上下级同步问责机制、建立监督行为的时效制度及明确监督的认定标准等内容。通过改进检察系统内部监督程序,最大限度地发挥内部监督的有限作用。笔者认为上述改进建议的重点在于建立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制度和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实现权力之间的制约的同时引入先进的司法民主理念,达到在保证监督实效的同时推进我国法治建设向前发展。检察系统内部监督的改进建议虽不是本文论述的重点,但笔者认为还是要充分发挥该内部监督的作用,成为不起诉监督机制的第一道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