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务派遣中工伤赔偿责任的承担 ——以“王某诉哥斯拉与众合两公司案”为例

论劳务派遣中工伤赔偿责任的承担 ——以“王某诉哥斯拉与众合两公司案”为例

论文摘要

劳务派遣由来已久并且目前在世界范围内有扩大的趋势。从上个世纪的90年代开始,劳务派遣公司在我国大量涌现,劳务派遣已经成为一个新兴产业,其业务范围不断扩大,被派遣劳动者的人数也急剧增长。可以预计,在不久的将来,劳务派遣将会渗透到我国的各个行业。劳务派遣的出现,使劳动力的雇佣与适用出现了分离,这便引发了系列问题:谁是雇主?劳动法上的雇主责任由谁来承担?谁来履行对劳动者的保护义务?当出现工伤事故时谁来承担赔偿责任?理论的迷思与现实的悖论让人倍感困惑。从域外法的经验观察,劳务派遣中雇主责任的法律规制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单一雇主责任”模式,即法律拟制派遣单位作为被派遣劳动者法律上的雇主,承担主要的雇主责任,这是欧洲绝大多数国家规制劳务派遣的通用做法。二是“联合雇主责任”模式,以美国为代表。一般而言,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单一雇主模式”下由派遣单位赔偿,“联合雇主模式”下则由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由于工伤赔偿的复杂性以及工伤具体情况的千差万别,用一种公式般的准则来处理工伤赔偿,往往是不现实的,也是难以凑效的。我国2007年的《劳动合同法》在劳务派遣雇主责任的法律规制上基本上融合了“单一雇主责任”和“联合雇主责任”两种模式,但在雇主权能问题上,该法律没有涉及,在雇主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的制度设计上极不周详,被派遣劳动者的保护制度缺乏一致和系统的规定。在我国,劳动争议多发常见,尤以工伤损害赔偿争议为甚。笔者以劳务派遣中工伤责任承担为选题,旨在厘清《劳动合同法》在这方面的缺陷与漏洞,并寻求完善之道。本文在充分吸收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得出的新见解是:我国《劳动合同法》应当从四个方面完善劳务派遣中工伤损害赔偿的的法律规制,一是要细化《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厘清其定义,明确劳务派遣的工作范围与期限;二是要建立严格的派遣单位规制措施,强化对其责任约束;三是要完善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规定;四是要建立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的协调机制。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基本案情及主要争议点
  • (一) 基本案情
  • (二) 主要争议点
  • 1. 劳务派遣中雇主责任法律规制模式的选择
  • 2. 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工伤处理约定的法律效力如何
  • 3. 劳务派遣中劳动者遭遇工伤损害时雇主责任如何分配
  • 二、劳务派遣中雇主责任的法律规制模式及其选择
  • (一) 一个前提性的命题:劳务派遣中劳动关系的法律性质
  • (二) 劳务派遣中雇主责任的规制模式
  • 1. 单一雇主规制模式
  • 2. 联合雇主规制模式
  • (三) 我国关于劳务派遣中雇主责任的规制模式
  • 三、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工伤处理约定的法律效力
  • (一) 工伤处理约定不能违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 (二) 工伤处理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 (三) 工伤处理约定不能与“谁控制、谁受益、谁担责”原则相冲突
  • 四、劳务派遣中工伤赔偿的雇主责任分配及其法律完善
  • (一) 现行雇主责任分配规则之检讨
  • (二) 完善我国劳务派遣中工伤赔偿之雇主责任的若干建议
  • 1. 细化《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
  • 2. 建立严格的派遣单位规制措施
  • 3. 完善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规定
  • 4. 建立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的协调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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