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研究

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研究

论文摘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商品消费时代已经到来。基于金融商品信息性、复杂性与多样性特质,在金融服务者与金融消费者交易中,二者处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状态。实践中,夸大预期收益、隐瞒投资风险、误导宣传、违规承诺等现象频频出现,侵害了金融消费者权益。因而,在缔约阶段,金融服务者应当承担就其销售的金融商品及其提供的相应金融服务向金融消费者进行必要解释的法定义务,以弥补金融消费者信息弱势地位,恢复双方平等缔约信息能力,保证金融商品交易公平正义。本文以金融商品交易为中心,以金融商品、金融服务者、金融消费者为切入点,界定了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的涵义并分析其必要性基础。通过考察各主要国家和地区顺应金融混业经营进行的金融法制革新,总结出关于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共有的立法经验。在此基础上,以适合性原则作为说明义务履行的准入点,从积极与消极两个方面阐述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的基本范畴:依据利益衡平原则界定说明义务的范围,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要求,确立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的消极义务。进而,明确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责任,提出金融服务者违反缔约说明义务应当承担由无过错责任原则与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构成的特殊侵权责任。最后,探讨了我国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制度之立法引入及路径选择。

论文目录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之基本问题
  • 第一节 金融服务者的界定
  • 一、背景:金融商品概念的提出
  • 二、界定:金融服务者的涵义
  • 三、延伸:金融消费者的划定
  • 第二节 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的界定
  • 一、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的概念
  • 二、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的辨析
  • 第三节 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的必要性基础
  • 一、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的法理依据
  • 二、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的经济学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之立法考察及启示
  • 第一节 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的立法考察
  • 一、英国法上的说明义务
  • 二、美国法上的说明义务
  • 三、欧盟法上的说明义务
  • 四、日本法上的说明义务
  • 五、韩国法上的说明义务
  • 六、我国台湾地区“法”上的说明义务
  • 第二节 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的立法启示
  • 一、说明义务之统合立法:金融服务法的兴起
  • 二、说明义务之监管模式:功能性监管的确立
  • 三、说明义务之规则构建: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核心
  • 四、说明义务之责任归属:民事责任的强化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之基本范畴
  • 第一节 适合性原则——说明义务履行的准入点
  • 一、适合性原则之内涵
  • 二、适合性原则与说明义务之关系
  • 第二节 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的积极义务
  • 一、说明义务的范围——重要事项
  • 二、说明义务的履行要求
  • 三、说明义务的例外
  • 第三节 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的消极义务
  • 一、缔约说明之禁止
  • 二、保底条款之禁止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违反之法律责任
  • 第一节 违反说明义务的类型
  • 一、未为说明
  • 二、不实说明
  • 第二节 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违反的私法责任
  • 一、请求权基础之分析
  • 二、域外最新立法之参考
  • 三、特殊侵权责任之确立
  • 四、惩罚性损害赔偿之思考
  • 第三节 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违反的公法责任
  • 一、行政责任
  • 二、刑事责任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制度之引入
  • 第一节 我国现行的金融业经营模式与监管体制
  • 一、我国现行的金融业经营模式
  • 二、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
  • 第二节 我国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相关立法评析
  • 一、现行立法
  • 二、立法缺陷
  • 第三节 我国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制度的路径选择
  • 一、说明义务统合立法之必要性
  • 二、说明义务统合立法之模式选择
  • 三、说明义务统合立法之功能监管
  • 四、说明义务统合立法之制度构想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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