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违约行为致相对方严重的精神损害时,受害方可以提起违约之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一种违约救济方式。传统民法理论在损害赔偿问题上一般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只适用于侵权损害赔偿领域。而合同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不得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现行民法上,当违约确实导致相对方精神损害的情况发生时,可以依据责任竞合理论,选择行使侵权请求权,从而实现对精神损害的救济。本文对这种观点提出了质疑,认为仅仅通过责任竞合对违约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进行救济是不充分的。在一些合同中,违约的精神损害客观存在,也是完全可以预见的,但却存在责任竞合难以调整的可能。此时,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就无法得到赔偿。在这种情况下,通过违约责任加以救济便完全必要和可行。因此,精神损害赔偿应该纳入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内。在制度设计上,应该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允许原则。同时,为了防止对被害人精神利益的保护被无限扩大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被滥用,使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也需要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严格的法律限制。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理论。文章先对“精神损害”这一概念进行了评析和界定,然后分别分析了精神损害赔偿、违约责任、违约损害赔偿的一般概念、性质和功能,进而明确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点,论述了其与“侵权法精神损害赔偿”的区别。第二部分介绍了违约精神损害的客观存在性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完善历程,分析了责任竞合理论的局限及我国司法实践的现状。通过论证可以发现,目前我国立法上通过责任竞合理论来保护当事人的精神利益是不充分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对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存在着不同的做法,而且存在着合理性与合法性的冲突,从而突出了建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第三部分考察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一些有代表性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分析了否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理由所存在的不足,并对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制度环境进行了归纳整理,从而论证了建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现实可行性。第四部分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进行制度构建。通过对现行几种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模式进行选择,确立我国应当采取“一般允许型”模式的制度框架,并阐明目前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设计应当明确几类常见适用的类型,确立严格的构成要件和设置若干限制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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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精神损害论文; 违约责任论文;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