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主体论文-韩秉志

征收主体论文-韩秉志

导读:本文包含了征收主体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社保缴费,保险费率,缴费比例,养老保险,社保经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国家税务总局

征收主体论文文献综述

韩秉志[1](2018)在《社保缴费机制应灵活调整》一文中研究指出连日来,社保费征收主体发生变化及由此带来的影响,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日前,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召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动员部署视频会议,明确社会保险费和第一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要在今年12月10日前完成。自2019年1月(本文来源于《经济日报》期刊2018-09-03)

周雅楠[2](2018)在《我国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7年10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胜利召开。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党的十九大召开之前,我国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一直没有明确统一,从我国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以来,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经历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独立征收的模式,到现今的由社保部门和税务部门同为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的多重征缴模式。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在我国各省份、地区有着不同的选择。随着我国社会对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的精细程度和社会保险体系服务满意程度的需求日益提升,我国多重征缴模式并存的弊端日益突显,存在征管主体混乱、权责不明、管理不善、征收刚性不足等诸多问题,不利于社会保险费的扩面征收,也不利于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十九大报告指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是保障社会保险体系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因此,我国急需统一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建立规范统一的社会保险费征管服务体系。本文正是运用一系列科学的研究方法对我国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进行探讨和研究,提出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改革的必要性。指出税务部门作为社会保险费唯一征收主体是最符合我国国情的必然选择,并对社会保险费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提出了政策建议。首先,本文运用理论分析法,结合社会保险费法律体系的历史沿革对我国社会保险征收模式的演变进行分析,提出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的改革要适应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需要。其次,本文运用对比分析法,对现今社会保险费叁种征收模式的现状进行分析,指出多重征缴主体带来的弊端,提出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改革的必要性。再次,运用文献法,对国内外文献和研究成果进行引述,并借鉴国外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经验,总结出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选择应遵循的原则,提出税务部门作为社会保险费唯一征收主体是最符合我国国情的必然选择。最后,用实证研究法,通过对比我国不同省份、地区间社会保险费征收现状进行实证分析,并对社会保险费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提出了政策建议。(本文来源于《吉林财经大学》期刊2018-03-01)

焉浩[3](2017)在《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的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文章结合我国社会保险费筹集体制中所面临的挑战,比如缴费的基数不统一的问题;职责划分不明确的问题;执法不规范的问题,阐述了全球各个国家的社保筹资方法。并提出了健全社会保险费筹集体制相关策略,比如构建收支社保费征收管理;适当开启社保税立法,完成可靠且有效的筹集社保基金制度;给予税务机关合适的方法,进而增强征收的力度。(本文来源于《现代经济信息》期刊2017年05期)

于松[4](2016)在《我国城市房屋征收主体行为合法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全国各地城市建设步伐加快,老城区改造工作迅速推进。然而,由于当前房屋征收工作机制的相对不完善,近年来各地关于野蛮征收、钉子户、群众上访的新闻不绝于耳,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这一问题的产生,绝大多数是由于地方房屋征收主体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征收行为导致的。2007年至今,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房屋征收法律法规,在规范房屋征收主体征收行为的合法性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房屋征收中相关各方的利益冲突是始终存在的,房屋征收主体在实施具体征收行为时,其征收行为合法性仍面临着重大挑战。本文首先厘清了与征收主体行为合法性相关的几个基本概念,对与房屋征收行为合法性相关的若干基本理论进行了分析,为城市房屋征收主体的征收行为合法性研究提供理论支撑;其次,就我国城市房屋征收主体行为合法性方面的现状和原因进行分析,结合近年来淮安市清河区在征收行为合法性方面的若干具体表现,指出征收目的不充分、程序不规范、补偿不到位、司法救济不完善是当前征收主体行为合法性方面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并就导致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剖析;文章接下来的部分详细介绍了国外主要发达国家房屋征收行为合法性方面的若干实践,以及国内部分地区在房屋征收行为合法性方面的典型做法,在此基础上归纳出国内外房屋征收主体行为合法性实践所带来的一些启示;第四章提出提升我国房屋征收主体行为合法性的若干对策建议,包括制定完善房屋征收相关法律、建立更加公平的房屋征收制度,并就此展开了详细论述;文章的最后是案例分析,通过对淮安市清河区房屋征收行为合法性的实证研究,得出完善清河区房屋征收行为合法性的路径选择是:完善合理的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建立公开透明的征收工作程序;建立法治化及程序化的征收管理机制;完善征收绩效评估反馈体系。本文最后的结论是,在更全面的房屋征收立法尚未出台及对地方征收主体的监管机制更趋完善之前,当务之急是依照现有法律法规,对征收行为合法性进行严格规范,以切实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东南大学》期刊2016-11-01)

王枫[5](2016)在《中国社会保险费改税可行性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最核心部分,关系到公民切身利益。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征缴正面临着诸多问题:从缴费对象来说如年龄结构老龄化、社会保险缴纳人员存在缺口、征缴基数的不确定性、社保基金征缴比例太高、负担悬殊等;从管理机构方面来说如社会保险征收沟通协调成本高、管理流程及办法不统一、征缴质量效率提高难等。由此可见,现有的社会保险征收方式已不能适应目前形势的发展。本文针对目前社会保险费日常征收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如何选择社会保险的征收主体入手,采用实证分析法、文献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开展本研究。本文通过研究分析国外及中国部分地区社会保险取得的成效,以实例证明税务机关为征收主体的优势,为“社会保险费改税”制度设计的可行性提供证明。通过分析我国社会保障缴款的来源、使用用途,论证了社会保险费的税收属性。本文指出社会保险费改税的优点在于降低行政成本、增强资金筹集约束力、优化投资环境、提供更好的社会保障服务、建立更全面的社会信用体系,并对以税务部门作为征收主体开展社会保险费改税进行了可行性辨析,提出了税目及税率设置、面向全民扩展税基、提高统筹层次、实现跨地域待遇兑现、设置名义账户等一系列具体设想,建议采取以点带面的形式,以一个省为试点,先做到省级统筹,再提高级次实现全国统筹,最后出台统一的社会保险税制度,实现最高统筹级次的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全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期刊2016-11-01)

邱贺玲[6](2016)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主体的问题及法律对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各地的基础设施建设进入了黄金时代,推动各种工程项目如道路工程、水利工程、民生工程以及房地产开发的开发建设,成为各级政府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任务。而项目的建设离不开用地,开发利用农村土地,开展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成为推动项目建设的重要工作环节和本地区政府部门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而土地对农民而言,代表了其主要的生产资料和经济收入,一旦土地被征收,农民就失去了相应的经济收入和生活保障。因此,土地补偿问题便成为失地农民维持生计,保障未来生活的关键问题。由于相关土地征收政策法规制度上的缺陷和滞后,代表国家进行征地的地方政府征地过程中存在违反法规程序的情况,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干部)在征地过程虚报冒领征地补偿款,个别村民通过抢种、抢建等不正当方式博取补偿款等等,成为当前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面临的主要难题。本文通过对征地主体即政府、征地对象(包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叁者在土地征收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与法律解决对策,从法规方面提出完善农村征地补偿法规制度的意见建议。全文分为六章:第一章,绪论:一、明确论文选题背景、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二、国内外相关问题研究综述;叁、阐明论文主要内容和基本结构;四、介绍论文运用的论证方法。第二章,从学理方面分析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法律关系:一、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制度分析;二、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法律关系的法理分析。第叁章,分析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各主体的法律地位:一、政府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的法律地位;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的法律地位;叁、征地农民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的法律地位。第四章,分析当前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政府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一、当前政府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实际问题;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政府当前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第五章,分析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一、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征地工作中存在实际问题;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第六章,分析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征地农民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一、征地农民个体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现实问题及原因;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征地农民个体问题的解决对策。(本文来源于《华南理工大学》期刊2016-06-06)

吴晓锋,郝绍彬,李天全[7](2015)在《荣昌法院调研征收补偿案件》一文中研究指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以来至2015年9月,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利用“润政行动”先后参与指导荣昌区政府开展重大房屋土地征收补偿项目5个,涉及被征收对象共431户。同期,荣昌区政府及荣昌区国土房管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3件,其中立案前经多元化(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5-11-06)

周子明[8](2014)在《“营改增”后调整城建税征收主体的必要性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叁税"同时缴纳的城建税,仍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这种模式与税制改革简税制的统一性、协调性步伐格格不入,因此建立科学、高效的城建税征收管理模式迫在眉睫、势在必行。(本文来源于《管理观察》期刊2014年26期)

彭瑞涓[9](2012)在《我国社会保险征收主体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1999年,为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险征收体制,国务院允许各省在税务部门和社保部门之间自行选择征收机构。截至2011年底,我国实行税务征收地区已接近一半。税务部门的进入对提高我国社会保险费征收额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这种二元征收主体的征收体制也造成我国省与省之间,省内各地区之间,不同险种之间,参保单位与个体身份参保人员之间征收主体不一,相关部门权责不清、钱账不一等问题频发,极大影响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效率和质量,损害了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因此,根据我国国情,选择合适的社会保险征收主体是当务之急。但具体由哪个部门征收,学术界和政府相关部门争论十分激烈,这也是《社会保险法》中对征收机构并未明确,交由“国务院规定”的原因所在。本文拟学习、借鉴各国在社会保险征收主体选择中的经验和教训,探索决定社会保险征收主体的关键要素,选择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险征收主体。从各国社会保险征收主体看,既有国家实行税务征收,也有国家继续保持社保征收。决定各国征收主体的因素有叁点:一是社会保险制度安排;二是政府在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定位;叁是是否具备开征社会保险税的基础。按照这叁项评判依据,结合我国国情,笔者认为,由社保部门征收更有利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然而当前我国社保部门征收还存在许多问题,明确由社保部门负责保费征收仅仅是改革的第一步,还需对现行社保征收体制进行改革,建立统一、规范的社保部门,才能真正解决保费征收效率低下的问题。为此,笔者根据当前社保部门征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可通过明确社保部门征收主体地位,调整社保部门组织构架,赋予社保部门行政处罚权,提高社会保险信息化管理水平、监管能力、工作人员素养,以及加强社保部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等措施加以解决。特别是针对社保部门人员编制不足的问题,笔者还创造性地提出通过劳务派遣和服务外包等方式,减轻社保部门经办服务压力,从而将更多精力放在对企业监督和管理上,通过采取强制征收措施,加大保费征收力度。(本文来源于《西南财经大学》期刊2012-09-01)

李梅生,朱敏[10](2012)在《大连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日,辽宁省大连市政府讨论通过了《大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意见(暂行)》,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被征收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推进城镇化建设提供了政策保障。    《意见》对征收主体、征收部门的确定、征收程序和征收补偿等核心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在(本文来源于《中国国土资源报》期刊2012-03-31)

征收主体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17年10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胜利召开。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党的十九大召开之前,我国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一直没有明确统一,从我国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以来,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经历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独立征收的模式,到现今的由社保部门和税务部门同为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的多重征缴模式。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在我国各省份、地区有着不同的选择。随着我国社会对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的精细程度和社会保险体系服务满意程度的需求日益提升,我国多重征缴模式并存的弊端日益突显,存在征管主体混乱、权责不明、管理不善、征收刚性不足等诸多问题,不利于社会保险费的扩面征收,也不利于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十九大报告指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是保障社会保险体系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因此,我国急需统一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建立规范统一的社会保险费征管服务体系。本文正是运用一系列科学的研究方法对我国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进行探讨和研究,提出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改革的必要性。指出税务部门作为社会保险费唯一征收主体是最符合我国国情的必然选择,并对社会保险费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提出了政策建议。首先,本文运用理论分析法,结合社会保险费法律体系的历史沿革对我国社会保险征收模式的演变进行分析,提出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的改革要适应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需要。其次,本文运用对比分析法,对现今社会保险费叁种征收模式的现状进行分析,指出多重征缴主体带来的弊端,提出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改革的必要性。再次,运用文献法,对国内外文献和研究成果进行引述,并借鉴国外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经验,总结出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选择应遵循的原则,提出税务部门作为社会保险费唯一征收主体是最符合我国国情的必然选择。最后,用实证研究法,通过对比我国不同省份、地区间社会保险费征收现状进行实证分析,并对社会保险费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提出了政策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征收主体论文参考文献

[1].韩秉志.社保缴费机制应灵活调整[N].经济日报.2018

[2].周雅楠.我国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研究[D].吉林财经大学.2018

[3].焉浩.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的选择[J].现代经济信息.2017

[4].于松.我国城市房屋征收主体行为合法性研究[D].东南大学.2016

[5].王枫.中国社会保险费改税可行性探析[D].华中师范大学.2016

[6].邱贺玲.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主体的问题及法律对策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6

[7].吴晓锋,郝绍彬,李天全.荣昌法院调研征收补偿案件[N].法制日报.2015

[8].周子明.“营改增”后调整城建税征收主体的必要性分析[J].管理观察.2014

[9].彭瑞涓.我国社会保险征收主体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2

[10].李梅生,朱敏.大连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N].中国国土资源报.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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