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主体论文-顾梅红,古林

出资主体论文-顾梅红,古林

导读:本文包含了出资主体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抽逃出资,补充赔偿责任,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债权人利益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验资,转出

出资主体论文文献综述

顾梅红,古林[1](2019)在《“被登记”的不知情股东不能认定为抽逃出资主体》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2010年4月,如皋市某饲料公司召开股东会,决定由朱某向公司增资400万元,后在工商机关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并增加朱某为公司股东。但朱某实际上既未出资,也未在公司章程上签字。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将验资的400万元转出。(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9-06-14)

李鲲鹏[2](2019)在《我市仅一个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李鲲鹏)近日,我市公布《银川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业主为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资金来源可以通过自筹、县(市)区财政、社会资本投资。通过走访,了解到一些既有建筑在加装电梯过程中的一些痛点,也有(本文来源于《银川日报》期刊2019-05-29)

陈宏能,郑敬波[3](2018)在《PPP项目政府出资主体该不该分红》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线网规划规模体量大的城市,企业参股轨道交通PPP项目则以"按股分红"为宜;规划规模小的城市,参股PPP项目的政府出资主体则可考虑不参与分红或"按股分红"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中,当地政府通常指定特定政府出资主体与通过竞争程序引入的社会资本方共同合资组建项目公司。按国家部(本文来源于《中国投资》期刊2018年11期)

郭海青[4](2017)在《检察视角下国家出资企业人员职务犯罪主体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重要对象之一就是国有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虽然我国《刑法》未明确国有企业的范围是否包涵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但是2003年最高法《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和2005年最高法《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都明确指出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不属于我国《刑法》上的国有企业,学界和实务界对该司法解释也一直争议不断。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传统的国有企业转变为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这类企业也被排除在国有企业范围之外,更加引发司法实务界的不同意见。2010年随着两高《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出台,第一次在刑事法律领域中提出“国家出资企业”概念,并定义了“国家出资企业”的范围。《意见》将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也纳入“国家出资企业”的范围之内;提出了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标准。但是《意见》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不足和缺憾,其中国有控股企业、参股企业间接投资的企业是否属于国家出资企业范围;“委派从事公务”如何正确认定,负有监督、管理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到底是指哪些,这些法律问题仍然需要进一步探讨。本文旨在通过对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进行深入研究、探索。对国有企业与国家出资企业的联系和区别进行阐述,特别对将国有资本间接投资的企业人员纳入到国家出资企业范围提出了界定标准;结合办案经验,提出“委派”从事公务在取证上存在的困难,并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检察机关正确把握“委派”的认定标准;对负有监督、管理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即“党委”进行论证。最后笔者从便于检察机关查办国家出资企业人员职务犯罪的角度出发,建议将国家出资企业人员渎职犯罪管辖权统一由检察机关管辖,提出单独设立国家出资企业人员职务犯罪罪名,从立法上解决检察机关在国家出资企业人员职务犯罪侦查中遇到的实际困难。设想通过这些建议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打击国家出资企业人员腐败行为的职能,加大对国有资产的保护。(本文来源于《南京师范大学》期刊2017-09-25)

沈寅飞[5](2017)在《常州“毒地”修复,该谁买单?》一文中研究指出距离江苏常州“毒地”事件已有大半年时间,当时备受争议的那块“毒地”,即常州市新北区的常隆地块,曝光后已经铺上了草坪,又种植了许多新树。然而,不少常州外国语学校的学生家长在接送孩子时,仍不时能看到“毒地”内树木枯死、不断复植新树的现象,与“毒地”只有一条马(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7-01-25)

沈明[6](2015)在《徐绍史:加快形成多种投融资机制 鼓励和引导PPP发展》一文中研究指出《证券日报》20日获悉,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徐绍史近日指出,要坚持全面深化改革,进一步创新投融资方式,加快形成“政府投资+金融资本”、“政府投资+民间资本”等多种投融资机制,鼓励和引导PPP模式发展。通过设立专项建设基金投入项目资本金、发行企业债券等多(本文来源于《证券日报》期刊2015-09-21)

赵一洲[7](2015)在《对未实缴出资股东行使请求权的权利主体及权利基础》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最基本的财产基础,真实确定并维持公司的注册资本对于奠定公司的基本债务偿还能力、维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价值,股东按照约定及时缴纳出资是维护公司其他股东以及相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基本保证。因此,准确认定对未实缴出资股东的请求权主体范围、明晰行使该请求权中的法律基础、划分行使该权利的实现途径,对于法律实践中顺利掌控和实现该项权利至关重要。1对未实缴出资股东行使请求权的主体范围(本文来源于《包头医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9期)

靳波,王宇[8](2015)在《国家出资企业人员主体身份认定需注意四个方面》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国家出资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关于犯罪主体身份的认定主要依据刑法第9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相关规定。但实践中往往对委派行为不当推论,扩大了职务犯罪(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5-09-07)

于险峰,张仁军[9](2014)在《4000万担起辽阳市的“粮袋子”》一文中研究指出这几年,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村新型经营主体越来越多,但这些新主体大多缺乏资金投入,在农村没有值钱的抵押物,很难从金融部门贷到大额贷款。“贷款难、贷款贵、额度小”制约了农村土地的规模化、集约化发展进程。 为破解这些难题,辽宁省辽阳市在实践中经过先(本文来源于《农民日报》期刊2014-11-27)

程静,鲁德银[10](2014)在《低碳背景下农业产业化的金融支持路径——基于出资主体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农业产业化与农村金融相互促进,建立完善的农村金融支持体系是实现农业产业化的基本保障。低碳经济对两者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从农业产业化、农业低碳化与农村金融叁者的辩证关系出发,基于出资主体的视角,分析了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最后重点阐述了农业产业化的金融支持路径。(本文来源于《农业经济》期刊2014年09期)

出资主体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报讯( 李鲲鹏)近日,我市公布《银川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业主为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资金来源可以通过自筹、县(市)区财政、社会资本投资。通过走访,了解到一些既有建筑在加装电梯过程中的一些痛点,也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出资主体论文参考文献

[1].顾梅红,古林.“被登记”的不知情股东不能认定为抽逃出资主体[N].江苏法制报.2019

[2].李鲲鹏.我市仅一个老旧小区加装电梯[N].银川日报.2019

[3].陈宏能,郑敬波.PPP项目政府出资主体该不该分红[J].中国投资.2018

[4].郭海青.检察视角下国家出资企业人员职务犯罪主体问题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7

[5].沈寅飞.常州“毒地”修复,该谁买单?[N].检察日报.2017

[6].沈明.徐绍史:加快形成多种投融资机制鼓励和引导PPP发展[N].证券日报.2015

[7].赵一洲.对未实缴出资股东行使请求权的权利主体及权利基础[J].包头医学院学报.2015

[8].靳波,王宇.国家出资企业人员主体身份认定需注意四个方面[N].检察日报.2015

[9].于险峰,张仁军.4000万担起辽阳市的“粮袋子”[N].农民日报.2014

[10].程静,鲁德银.低碳背景下农业产业化的金融支持路径——基于出资主体的视角[J].农业经济.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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