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人类的安全、健康以及生态环境的保护始终是世界各国重点关注的焦点。WTO作为世界范围内的自由贸易组织,也十分关注贸易可能对人类健康及生态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就是这种关注下产生的一项协定。《SPS协定》规定了动植物检疫卫生方面的制度和规范,希望能在保护人类及动植物的安全健康以及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尽量降低SPS措施对国际正常贸易的扭曲作用,防止SPS措施沦为各国设置贸易壁垒的手段。《SPS协定》第5条是协定的核心条款之一,该条的第1-3款以及第7款集中体现了风险评估的原则。风险评估原则是《SPS协定》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协定赋予各成员国的义务之一,其还与协定的其它原则,如科学证据原则、预警原则等关系紧密。本文拟从三个部分,对风险评估原则的内涵和适用做出阐释和探讨。首先,本文照例对《SPS协定》做出了概述。《SPS协定》的规范内容和目的众所周知,但是SPS措施的意义,以及异化的SPS措施目前的严重程度及其对国际正常贸易带来的负面影响,仍然需要强调说明。另外,本文还简单介绍了涉及协定的几个经典案例的案情,为下文的结合案例阐述埋下伏笔。第二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也是基本立论所在。笔者在明确了风险评估原则的概念后,从条文本身以及各个案例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意见出发,对风险评估原则做了较为详细但有所侧重的阐述。侧重的部分或是影响原则理解的关键部分,如“根据”(based on)问题,或是争议较多之部分,如“零风险”问题以及风险评估应当考虑的因素。这部分还单独论述了日本苹果案中涉及风险评估原则的相关争论和裁定,并试图总结出该案中体现的新观点和动向。最后一部分回归到国内,阐述了我国国内法上对SPS尤其是风险评估原则的规定,以及国内关于SPS及风险评估原则的制度。笔者从立法和制度两大方面出发,首先阐述了现状,包括不足和已经努力补足的部分;其次指出可以继续加以改进的地方,并适当的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