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海上预约保险合同起源于英国的浮动保险单,是一种长期的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其有着区别于一般保险合同的显著特点。我国的现行法中只有《海商法》的第231——233条对预约保险合同有粗略的规定,这就造成了实务中合同当事方对预约保险合同的性质认识不清、对彼此的权利义务把握不准等一系列问题,也给相关案件的司法审判造成了很大困难。本论文主体部分分为四章,对预约保险合同进行了全面的分析论述。第一章讨论了预约保险合同的定义和性质问题。在定义方面,通过分析中英两国的立法规定和学者观点,并比较了预约保险合同和浮动保险合同的异同点,从而得出预约保险合同的准确定义。在性质方面,本文比较分析了“预约合同说”和“总合同说”两种观点,提出预约保险合同在性质上应为总合同,而非预约合同。第二章讨论了预约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问题。本文通过分析相关法律,并结合预约保险合同的性质,认为预约保险合同在现行法下是书面要式合同,预约保险单的签发和保险费的缴纳均不影响预约保险合同的成立。在合同生效方面,主要是对预约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问题进行了阐述。第三章主要探讨预约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及与此相关的溯及力问题。本文根据预约保险合同的性质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仓至仓”条款,对预约保险合同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一经装运,自动启动”展开深入的分析。笔者对“预约保险合同的溯及力”观点予以重构,提出“分合同的溯及力”观点。对“货物出险后申报”这一特殊情形下的溯及力问题,本文区分了被保险人对事故知与不知两种情况进行论述。第四章着重分析了预约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通知(申报)义务,提出通知义务的核心在于充分申报,并阐述了理由及实践中的认定方法。本文认为:在法律属性上,这种通知义务应视为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一项“保证”;被保险人违反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应及于总的预约保险合同,但只影响违反通知义务后的各批货物。在分析相关会议纪要内容基础上,本文得出被保险人是否及时通知货物出险情况本身也会影响预约保险合同保险人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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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英文摘要前言第一章 海上预约保险合同概念和性质研究第一节 预约保险合同的定义一、中国法对预约保险合同定义的规定二、英国法关于预约保险合同定义的理论和立法规定三、相关概念的比较及笔者的观点第二节 海上预约保险合同的性质一、对预约合同说的看法二、海上预约保险合同是总合同的认定及理由三、海上预约保险合同相较于一般总量合同的特征四、从实务中的作用看海上预约保险合同的性质第二章 海上预约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问题研究第一节 海上预约保险合同是否为要式合同第二节 海上预约保险合同成立相关问题一、海上预约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二、海上预约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三、保险单的签发与预约保险合同成立的关系四、保险费的缴纳与预约保险合同成立的关系第三节 海上预约保险合同生效相关问题一、保险单的签发和保险费的缴纳与预约保险合同生效的关系二、预约保险合同生效对分合同效力的影响三、海上预约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问题第三章 海上预约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期间和溯及力研究第一节 保险合同成立与保险责任开始第二节 海上预约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期间的一般规则一、海上预约保险合同中的“仓至仓”条款二、对保险责任“一经装运,自动启动“的理解第三节 对“预约保险合同的溯及力”观点的分析与重构一、“预约保险合同的溯及力”提法辨析二、预约保险合同中溯及力概念的重构——分合同的溯及力三、采用“预约保险合同下分合同的溯及力”观点的意义第四节 货物出险后才申报情形下预约保险合同中的溯及力问题一、被保险人申报时不知货物已经损失二、被保险人申报时知道货物已经损失第四章 海上预约保险合同被保险人通知义务研究第一节 通知的时间第二节 通知义务的核心要求——充分申报(通知)一、从公平原则和最大诚信原则来看被保险人的充分申报义务二、实践中如何认定被保险人是否履行了充分申报义务第三节 预约保险合同被保险人通知义务的法律属性一、被保险人的通知义务是否属于告知义务二、被保险人的通知义务是否构成保险法中的“保证”第四节 预约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违反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一、违反通知义务的含义界定二、对违反通知义务影响范围及法律后果的基本判断三、从违反“保证”义务看被保险人违反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四、从违背“最大诚信原则”看被保险人违反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第五节 对《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2条的理解结论注释参考文献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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