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劳动合同是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重要类型,它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提高用人单位的经济效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虽然针对当前劳动用工领域存在的不良现象,《劳动合同法》通过完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已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体现了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核心的立法宗旨,但还存在一些不明确的地方,致使在实践中可能引起不少争议,使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我国仍然没有得到充分的使用,该制度被完全虚化,这与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是相悖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国外受到极大的限制,而在我国却作为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导形式。大量的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导致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出现了“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关系长期化”的格局,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非常不利。有鉴于此,本文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进行了深入探讨。全文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基本理论问题,通过分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渊源和法律本质,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内涵进行了仔细界定,并对其特征和功能进行了认真概括。第二部分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的确立进行研究,通过分析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的条件,与国外立法例比较,揭示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本弊端在于《劳动合同法》缺乏对劳资双方选择合同期限类型的强制性规定,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形同虚设;有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强制性规定,造成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比较苛刻,限制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从而难以达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之目的。笔者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立法建议:建议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企业用工的主导形式,扩大其适用范围,强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限制,才能完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确保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整个劳动合同体系的主导地位。第三部分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变更规则考察分析,看出我国目前的劳动合同变更相关规定还比较简单,不够灵活。建议修改劳动合同的变更规则,在原有约定变更的基础上,增加法定变更内容,并分为实质性变更与非实质性变更,支持用人单位在不损害劳动者依原合同可得预期利益的前提下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内容进行非实质变更,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更制度能发挥起应有的功效。第四部分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进行研究,首先从人们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能解除的误解入手,论述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规则的特殊意义。接着,分别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进行分析,建议借鉴国外立法,采取“合并式”立法,赋予劳资双方主体在解除合同方面平等的地位和能力;对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改进,如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做出区分规定,对预告解除合同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不同的预告期限,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在立法上采用列举加概述的方法加以明确,就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程序作出更加严厉和具体的限制;同时完善解除和终止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和赔偿制度,有助于减少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随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不断完善,在不远的将来,我们坚信一定能建立一种真正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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