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智者千虑,必有一失,遗失物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随着经济的发展,遗失物的价值和数量都快速增长。面对我国遗失物现状中存在的“见物不取,失之千里”等恶习,应该如何去规范,使遗失物走出目前所处的困境,是摆在我国遗失物制度立法和实践中的现实问题。我国遗失物立法的理念从封建社会的统治者的“大治”演变为对于民众的权利的尊重,遗失物制度也相应地呈现出和古代不同的规范。本文从基本概念出发,追溯了我国古代遗失物的立法制度,演示了国外立法例的流变,从模型分析的角度来检讨我国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文章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序言。提出了我国遗失物面临的问题,以国内外失物招领中心所反映的数据的对比,揭示我国遗失物制度的不完善。第二部分为基本概念篇。遗失物、拾得以及拾得人的概念,理论上众说纷纭。通过对遗失物概念的梳理、分类归纳,分析异同,界定遗失物为非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偶然丧失占有,现无人占有且非无主之动产。在分析遗失物的三个构成要件后,厘清了遗失物和一些相关概念的区别。介绍了拾得的定义和性质,确定拾得的无因管理的性质。对拾得人的特殊情形进行归纳总结。第三部分为拾得遗失物立法理念的考察。通过对我国古代遗失物的立法追溯,以此厘清我国古代立法中的“大治”传统,在现代立法中则转变为“拾金不昧”。在西方立法中,通过对罗马法,日耳曼法等历史资料的分析,点评西方遗失物立法的演变过程。第四部分为遗失物拾得人权利义务的微观观察。介绍了我国遗失物的现行立法,以图表的方式阐释了物权法规定的遗失物处理模式。遗失物的拾得人在取得权利之前,先要履行义务,因此文章从拾得人的四项义务入手,分别介绍了通知、揭示义务,报告及交存的义务,保管义务以及返还义务,将外国立法与我国立法比较,评论利弊。第五部分从权利的角度,用建立模型的方式,分析了国外立法和国内立法的激励效果的不同,以此得出建立激励机制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对遗失物拾得人所应享有的三项权利逐个评价。对国内规定的费用请求权,进行具体分析;对于尚未规定的报酬请求权和取得所有权的立法分析阐释,明确如此立法的优势所在,以及我国立法中存在的现实性问题。第六部分结语,总结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