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证规则论文-韩松余

质证规则论文-韩松余

导读:本文包含了质证规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刑事电子数据,质证规则,证据开示,出庭制度

质证规则论文文献综述

韩松余[1](2019)在《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质证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质证作为司法证明活动的重要环节,是举证的后续环节,也是认证的前提和基础,更是整个司法证明过程中的核心。质证还关系到案件事实的认定,从而影响着判决的结果。在网络犯罪案件中,作为关键证据的电子数据,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运用显得尤为重要。电子数据质证规则旨在解决提交到法庭审理过程中电子数据的适用问题,规范电子数据取证活动,指引电子数据举证活动,更好地服务电子数据认证活动。目前,在刑事诉讼领域中,有关电子数据质证的规定散见于《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且较为粗疏,并没有形成专门的电子数据质证规则。正是基于此,本文对电子数据质证规则进行专门研究,主要分析了电子数据与传统证据在质证上的区别,进而提出电子数据质证规则的完善建议。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相关研究背景及理论和实践意义,梳理了有关电子数据的研究现状,介绍了本文主要采用的研究方法,简要指出了本文研究的不足和可能的创新之处。正文第一部分是电子数据质证的概述,主要包括电子数据质证的概念及功能、电子数据质证与传统证据质证的共性与区别、电子数据质证的内容叁个方面。电子数据质证是指,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对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质疑和辩论的诉讼活动。电子数据质证的功能:有助于对电子数据这一特殊证据形式进行审查认定,有利于提升审判人员查清案件事实的能力,是控辩双方行使质证权的有力手段。电子数据质证与传统证据质证的共性在于遵守基本的证据规则,在法庭上出示并由法官来主持,质证的内容针对证据的叁性。电子数据质证与传统证据质证的区别在于:电子数据有其特殊性,技术含量不同,对技术专家的依赖程度不同。电子数据质证的内容包括电子数据的真实性、电子数据的完整性、电子数据的合法性、电子数据的关联性。正文第二部分是电子数据质证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两方面。电子数据质证在立法规定方面的问题分为电子数据质证程序设置上的不足、电子数据庭前证据开示的不足两方面。电子数据在司法层面的问题为电子数据质证主体武装不对等、电子数据质证内容针对性和完整性不够以及电子数据质证方法不科学。正文第叁部分是电子数据质证规则的完善,主要包括电子数据质证规则构建中的几个具体问题和电子数据质证配套制度的完善。电子数据质证规则构建中的几个具体问题包括:第一,明确电子数据质证主体,包括电子数据质证主体争议的理清和加强电子数据质证主体的平等对抗。第二,细化电子数据质证内容,包括对电子数据提取过程的质证、对冻结的电子数据的质证、对电子数据检查的质证、对电子数据移送的质证、对电子数据鉴定的质证。第叁,优化电子数据质证方法,包括明确专家辅助人的地位和权限以及电子数据质证的具体方法。电子数据质证配套制度的完善包括电子数据开示制度,侦查人员、见证人出庭制度,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方面。完善电子数据开示制度,包括电子数据开示的范围、开示的方式和违反开示义务的后果。完善侦查人员、见证人出庭制度,包括出庭的情形、申请主体、不出庭的后果。完善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包括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出庭的必要性和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出庭的目的在于帮助质证。(本文来源于《重庆邮电大学》期刊2019-06-05)

薛忠勋[2](2018)在《庭审“隔离质证”规则运用应注意的关键》一文中研究指出“隔离质证”规则的基本原理就是,为了防止证人串通或者通过其它不诚信手段作证,将证人单独隔离并进行专门询问,进而对证言之间以及证言与当事人陈述之间的吻合程度进行事实判断。“隔离质证”既可以适用于一方当事人为多主体的案件,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运用到两方当事人之(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8-11-20)

曾宇迪[3](2018)在《电子数据质证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人类已经进入信息网络与大数据时代,计算机网络和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正在日益深刻地改变着现代人类的生存和生活方式。微博、微信、直播平台等社交网络及支付宝、淘宝等各种应用程序已经与我们的生活不可分割,各类办公软件以及专为商事交易所用的网络形式已经覆盖了我们的工作环境。我们在享用网络技术所带来的方便快捷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不可避免的风险。除了网络犯罪之外,在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民商事活动的过程中也难免发生纠纷。近年来,网络着作权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等时有发生,涉及电子数据的合同纠纷案件也屡见不鲜。由于电子数据本身具有不同于传统证据的特性,因此所适用的质证规则也应当作相应的调整甚至创新。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型证据,首先应当对其概念、主要表现形式、特点予以阐述。在对电子数据有了基本认识的前提下,对电子数据的质证规则进行剖析。民事证据的质证内容主要包括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证明力主要包括真实可靠性和关联性,证据能力主要包括合法性。与传统证据形式不同,电子数据容易被复制,其原件和复制件难以区分,传统的证据原件理论对电子数据的适用存在障碍,通过肉眼和常识已经无法辨别电子数据的复制件,因而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判断受到挑战,电子数据鉴真逐渐常态化。作为一种虚拟空间的证据,电子数据作为定案依据必须同时满足内容和载体上的关联性。前者是指电子数据的信息内容与案件事实有关,后者则表现为虚拟空间的五大要素与现实世界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关联。电子数据作为法定证据种类,其形式的合法性没有争议,但在调查、收集与保全程序上是否合法应当得到关注。对于电子数据的证明力,完整性是衡量电子数据是否具备证明力的一个重要因素,真实可靠性和关联性是电子数据实现由“法庭准入资格”向“定案依据资格”质的飞跃的决定性因素。(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8-11-01)

孔凡洲[4](2018)在《论公共证人及其质证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官依职权传唤或依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申请而由法官传唤的证人,以及依据法律赋予的特殊地位而具有明显中立性的证人可视为公共证人。公共证人概念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价值平衡的产物,在司法实践中属于证人的特殊类型。公共证人证言属于证人证言之一种,应当经过法庭质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在证明力上并无优先性。公共证人具有区别于普通证人的特殊性,其质证过程应适用普遍质证原理和规则,同时还应遵循特定的公共证人质证规则。(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8年08期)

赵培显[5](2018)在《庭审质证规则的问题及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庭审质证是庭审认定证据的关键程序。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在突出庭审重要性的同时,必须彰显庭审质证在核实证据、发现事实方面的作用。我国当前庭审质证形式多于实质,且规则缺乏,为了实现庭审质证实质化,必须从规范质证发问行为和证据运用两个视角构建体系化的庭审质证规则。(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8年09期)

何威[6](2017)在《证据效力视野下的刑事鉴定意见质证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主客观各方面的原因,对于刑事鉴定意见的审查,司法实务中多有不足,特别是在质证环节,很多情况下流于走过场的形式。从证据效力层面切入,揭开鉴定意见神秘面纱后,可以认清其本质并纠正和摆脱错误的观念,树立起正确的认识价值,进而从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方面入手,双管齐下,着力解决刑事鉴定意见的质证难题。(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26期)

黄琪[7](2017)在《脆弱证人庭审质证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脆弱证人一般包括儿童与身心不健全的脆弱成年人。由于传统质证规则的对抗性,脆弱证人容易陷入困惑而无法进行有效的质证。为提高脆弱证人提供证据的质量,提升质证的效果,有必要规定脆弱证人的特殊庭审质证规则。从比较法的视野来看,相关国家关于脆弱证人在质证主体、方式和内容上的特殊质证规则值得借鉴,尤其是英国的中间人制度,在司法实践起到良好的质证效果。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脆弱证人缺乏相应规定,实践中脆弱证人质证存在无法质证、无效质证和无序质证等叁无问题,理论界对脆弱证人作证制度尚缺乏系统的研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完善脆弱证人庭审质证规则势在必行。(本文来源于《政法学刊》期刊2017年04期)

刘琦[8](2017)在《基于行政处罚证据的质证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中国制度不断改革,国家法制也在不断推广,目前我国政府严格的推行了依法治国等政治性措施来约束我们所处社会的不良行为。在生活中,我们能经常看到行政机关对不法分子的惩处,但是我国是一个民主的国家,因此在惩处过程中会有一部分民主性的环节,这个环节就是质证。本文将探讨的就是质证在行政处罚中如何运用以及对其规则进行探讨。(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04期)

李思远[9](2016)在《论庭审实质化改革下的质证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质证规则不仅是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需要共同遵守的规则,也是规范法庭秩序、避免审判混乱、提升司法效率的重要保障。我国的庭审质证规则还停留在规范庭审秩序的阶段,既有的规则整体性、体系性不强。完善以交叉询问规则为核心的质证规则,有利于推动庭审的实质化运行。(本文来源于《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5期)

李思远[10](2016)在《论庭审实质化改革下质证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刑事诉讼庭审活动的核心环节,质证在我国不仅是审判中调查核实证据的法定步骤,也是法庭审查证据进而认定案件事实的必经途径。我国虽未明确规定质证为被告人的法定权利,但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也明确了质证活动的重要性。质证规则不仅是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需要共同遵守的规则,也是规范法庭秩序、避免审判混乱、提升司法效率的重要保障。我国的庭审质证规则还停留在规范庭审秩序的阶段,既有规则稀疏且散乱,整体性、体系性不强。完善以交叉询问规则为核心的质证规则,有利于推动庭审的实质化运行。(本文来源于《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期刊2016年03期)

质证规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隔离质证”规则的基本原理就是,为了防止证人串通或者通过其它不诚信手段作证,将证人单独隔离并进行专门询问,进而对证言之间以及证言与当事人陈述之间的吻合程度进行事实判断。“隔离质证”既可以适用于一方当事人为多主体的案件,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运用到两方当事人之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质证规则论文参考文献

[1].韩松余.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质证规则研究[D].重庆邮电大学.2019

[2].薛忠勋.庭审“隔离质证”规则运用应注意的关键[N].江苏法制报.2018

[3].曾宇迪.电子数据质证规则研究[D].吉林大学.2018

[4].孔凡洲.论公共证人及其质证规则[J].河北法学.2018

[5].赵培显.庭审质证规则的问题及完善[J].中国检察官.2018

[6].何威.证据效力视野下的刑事鉴定意见质证规则[J].法制博览.2017

[7].黄琪.脆弱证人庭审质证规则研究[J].政法学刊.2017

[8].刘琦.基于行政处罚证据的质证规则研究[J].法制博览.2017

[9].李思远.论庭审实质化改革下的质证规则[J].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2016

[10].李思远.论庭审实质化改革下质证规则[J].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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