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公司的自治和强制是公司制度中一直备受关注的问题,也是各国公司法所致力想要协调的一对关系。公司自治是私法自治的具体表现,也是现在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但是由于市场失灵、公司社会责任的缺失等问题使得国家强制的介入成为必须。而公司自治与强制也是一个矛盾体,二者相互依存,但是却也需要一个度。所以就需要在自治与强制之间划一个界限,具体在公司法中就是要在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间找到平衡点。本文运用了历史研究、比较研究、实证研究的方法,从对公司法中自治和强制的分析出发,对二者的关系进行探讨,最后结合新《公司法》中自治与强制的具体表现进行了相关的思考。本文的正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进行分析和论述。第一部分主要对公司的自治问题进行了解释研究。首先对公司自治的定义进行了界定,从传统和现代、我国和西方比较论述。在清楚公司自治定义的基础上又指出其性质其实就是私法自治,是私法自治在公司领域的体现。最后又对公司自治的内容进行了阐述。第二部分是对公司法中国家强制的具体论述。先指出公司法国家强制的定义,后将重点放在了国家强制的必要性问题上。国家强制的原因理论是市场失灵理论,其体现的价值是效率以及公平、正义。而国家强制在公司法中的表现形式则是强制性规范。第三部分是在前两部分的基础上对公司法中的自治和强制问题进行了界限的划分。首先指出了公司法是在私法基础上的公法化性质,又强调了公司自治和强制需要遵循适度原则,然后结合公司法中法律规范的结构对自治和强制的界限进行了分析和研究,最后运用历史的、比较的方式,通过研究其它国家的公司法中自治与强制二者关系的发展史来加深对该问题的理解。第四部分是公司自治与国家强制关系的实证研究。具体对我国新《公司法》中体现的相关公司自治和国家强制的法条进行了归纳分析。最后一部分是在前面理论分析以及实证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的思考,从而对我国新《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自治和强制问题的理解适用时遇到的问题提出的相应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