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不正当影响是英美法系特有的意思表示瑕疵事由,旨在规制一方通过不当施压与对方订立合同的行为。因不正当影响侵犯了当事人的缔约自由,所以合同法将其作为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不正当影响制度在英美国家已经发展的相当成熟。英国法院根据是否存在特殊关系将不正当影响分为实际不正当影响和推定不正当影响,而推定不正当影响根据信任关系的程度又分为法律上的推定不正当影响与事实上的推定不正当影响。美国并没有明确划分不正当影响的种类,而是在司法实践中将不正当影响归为两类:利用支配地位的不正当影响和利用被信任者地位的不正当影响。相较于英国,美国法院采取一种更客观的方式认定不正当影响。尽管不正当影响属于英美法系特有的制度,其试图解决的问题却并非专属于英美法系,因此在大陆法系国家也有类似不正当影响的规定。但是总体而言,大陆法系的规定与英美法系的不正当影响制度存在很大差别。与英美法系不同,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意思表示瑕疵事由主要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通过比较可知,现有的意思表示瑕疵制度并不完善,不能给因不正当影响而签订合同的受影响方提供法律救济。所以,我国有必要引进和吸收英美法系的不正当影响制度,以弥补因该制度的缺失所带来的法律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