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刑的适用

论死刑的适用

论文摘要

死刑政策的制订、形成受制于统治者一定的指导思想。毛泽东同志的死刑思想可以概括为“少杀、慎杀”。在这一思想指导下,我国确定了保留死刑但严格限制死刑的死刑政策。这一政策直到1979年刑法制订时还鲜明地体现在这部法律中。但是,1979刑法以后的刑事立法却奉行了注重死刑,扩大死刑的死刑政策。1997刑法则体现出了不完全的,不充分的限制死刑政策。对此,应予以深刻反省,从感性冲动回到理性思维上来。目前,我国仍应坚持少杀、慎杀,严格限制死刑的死刑政策。死刑的适用应当遵循以下几项原则:(1)谦抑性原则;(2)目的性原则:(3)正当性原则;(4)人道性原则;(5)成本性原则。死刑适用的谦抑性原则指适用死刑的必需性、最后手段性和迫不得已性。目的性原则要求死刑的适用须与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相适应。公正性原则指刑罚的适用应该与犯罪的严重性程度相适用。人道性原则是指一个人犯了罪也享有相应的权利,犯罪人也有人格的尊严。成本性是指应用最小的刑罚成本获取最大的刑罚效益。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这是刑法总则中规定的关于死刑适用对象的实际性限制和宏观标准,是分则各死刑罪种适用死刑的具体标准的总根据。死刑适用的微观标准是指刑法分则对每个挂有死刑的罪名规定的符合“罪行极其严重”的较为具体的标准。判断犯罪人罪行是否极其严重的标准,可参照如下两点,一是犯罪的客观危害特别严重,二是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特别恶劣。刑法分则将“罪行极其严重”予以具体化的方式主要有:从犯罪数额上予以具体化,从犯罪对象上予以具体化,从犯罪主体上予以具体化,从犯罪结果上予以具体化,以行为性质上予以具体化等等。我国现行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着一些问题,包括:具体程序规定简单化;复核的过程封闭化;复核的主体集权化;死刑的标准差异化;被告人的救济权利弱化。改革和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首要问题就是要摒弃权力和效率优先的传统理念,牢固树立保障人权和程序公正的理念,遵循被动性、透明性和当事人参与性的司法特征,设计一整套科学严密的程序保障制度。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方案内容主要有:重构死刑复核程序审理模式;明确死刑复核的范围;明确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期限:完善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机制。

论文目录

  •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死刑适用的刑事政策
  • (一) 现行死刑政策述评
  • (二) 我国目前应确立的死刑政策
  • 二、我国死刑适用的原则
  • (一) 谦抑性原则
  • (二) 目的性原则
  • (三) 公正性原则
  • (四) 人道性原则
  • (五) 成本性原则
  • 三、死刑适用的标准
  • (一) 死刑裁量的宏观标准
  • (二) 死刑裁量的具体标准
  • 四、死刑的复核程序
  • (一) 死刑复核程序述评
  • (二) 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理念
  • (三) 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方案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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